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是患者对病情、诊治(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形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形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二)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三)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是患者对病情、诊治(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形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形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二)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三)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四)主管医师应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五)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治、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处、院值班批准。
(六)临床医生在对患者初步诊断后要向患者开展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患者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七)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置,主管医生应在病程记录中作详细记录,同时向病人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若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置,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同时向上级医生或科主任报告。
(八)如果患者执意不同意接受需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患者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九)手术、麻醉前应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生应告知患者拟实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形,由患者或家属签署是否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十)开展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应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主管医生应向病人及家属说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有关情形,由病人及家属签署是否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
(十一)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十二)死亡患者实施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需有患者直系亲属签字同意;国家有法规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及因司法工作需要实施尸检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