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病理解剖管理制度

一、尸体病理解剖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经医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医疗工作的负责人批准;病理科在确认申请和知情同意等手续完备后实施。 二、实施尸体解剖前,应由主管医师完成死亡确认并依法出具死亡证明。 三、常规工作中,规范填写尸体解剖申请单,须严谨负责,逐项规范填写,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住院号、死亡时间、病史摘要

一、尸体病理解剖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经医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医疗工作的负责人批准;病理科在确认申请和知情同意等手续完备后实施。
二、实施尸体解剖前,应由主管医师完成死亡确认并依法出具死亡证明。
三、常规工作中,规范填写尸体解剖申请单,须严谨负责,逐项规范填写,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住院号、死亡时间、病史摘要和临床经过等,以供解剖、分析死因和做好规范记录病理报告时参考。
四,按职责范围,尸体解剖通常在死后 3~24 小时内开展,不宜过迟,否则会因死后自溶和腐败而造成检查、诊断上的困难。
五、尸体解剖过程中应保持严肃,尊重逝者并尽量保持遗体外观完整、清洁规范;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或参观,相关过程和结果应严格保密。
六、为提高工作规范性,在施行病理解剖时,如涉及医疗事故问题,应请院长派人到场;如发现有他杀或自杀可疑时,应报请公安局派法医开展解剖或由法医与病理医师共同解剖。
七、尸体病理解剖报告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发现并识别法定传染病或者其他依法需报告的情形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八、实施环节中,针对尸体病理解剖均按规定标准收费,对参加尸体解剖的人员给予相应劳务保健补助。
九、日常工作中,尸体病理解剖的具体实施步骤按“尸体解剖常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