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 (一)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做好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和报告,首诊医师为食源性疾病的责任报告人,应认真做好有关食源性疾病的登记、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二)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急诊科、消化内科等重点科室常规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
(一)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做好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和报告,首诊医师为食源性疾病的责任报告人,应认真做好有关食源性疾病的登记、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二)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急诊科、消化内科等重点科室常规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三)临床医生应按规定做好门诊日志的登记工作,有关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住址要具体,并留存病人联系电话,不得有缺项、漏项。
(四)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病例,除采取抢救措施外,首诊医生应于2小时内向医院感染科电话报告,医院感染科接到报告后应按要求及时上级部门报告。
(五)发现食物中毒群体性事件,首诊医生除报告外,还应按要求及时联系检验科等相关科室,提取相关标本,并做好登记、抢救记录等资料保存,在疾控机构等相关部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时应给予积极配合。
(六)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却不按要求上报及瞒报、缓报、谎报者,经查实将按照医院相关处罚制度要求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按《食品卫生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置办法》等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