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的规定

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的规定 (一)门诊医生要严格按照病情开写诊断、病假证明,并将其记录于病历。严禁开人情假条。急诊病人的病休证明一般不得超过3天。 (二)证明盖章时需持挂号证(或小病历)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假证明。 (三)凡属诊断证明(用于退休、离休、调换工种、意外事故等),需持有关单位证明信

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的规定
(一)门诊医生要严格按照病情开写诊断、病假证明,并将其记录于病历。严禁开人情假条。急诊病人的病休证明一般不得超过3天。
(二)证明盖章时需持挂号证(或小病历)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假证明。
(三)凡属诊断证明(用于退休、离休、调换工种、意外事故等),需持有关单位证明信和病历,由本院指定的专业组医生开写,方可盖章。
(四)需转外院诊治者,由专业组副主任医生以上人员填写转诊病历,门诊部登记盖章。住院病人由医务科盖章,年终做好统计工作。
(五)复工、复学证明,应持本单位建议复工、复学介绍信,经本院临床医生检查认可后,出具证明。
(六)非门诊医师开写的病休证明和病情诊断,不予盖章。门诊进修医师只允许出具病休证明,其他证明无权开具。
(七)谁出具诊断证明谁负责,严禁开具虚假证明。造成后果按照医院相应制度及法律法规落实。
(八)盖章处做好印章使用情况登记,并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