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收治适宜条件与程序

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收治适宜条件与程序 (一)自愿住院患者收住的适宜条件与程序 1、精神障碍病人来院就诊,由门诊医生接诊,门诊评估有精神障碍。 2、如果病人自愿要求住院,则由门诊医生负责开具“入院证”,病人及家属凭“入院证”到收治的病区。 3、住院部医生 主管/收治医生 负责向病人或家属告知相应住院事项并签订《自愿住院知情

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收治适宜条件与程序
(一)自愿住院患者收住的适宜条件与程序
1、精神障碍病人来院就诊,由门诊医生接诊,门诊评估有精神障碍。
2、如果病人自愿要求住院,则由门诊医生负责开具“入院证”,病人及家属凭“入院证”到收治的病区。
3、住院部医生(主管/收治医生)负责向病人或家属告知相应住院事项并签订《自愿住院知情同意书》。
4、签字办理住院手续后开展住院诊疗(自愿住院病人)。
(二)非自愿住院患者收治的适宜条件与程序
精神障碍病人来院就诊,由门诊医生接诊,诊断结论、病情评估提示,病人为严重精神障碍:病人不愿住院的情形,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病人有自伤行为或风险: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险的。病人不愿住院,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则由门诊医生开具“住院证”,家属凭“住院证”护送病人到相应的病区,病区收治医生负责告知监护人住院事项并由监护人签署《住院知情同意书》。完善各项住院手续后开展住院诊疗处置,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2、病人有自伤行为或风险: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险的。病人不愿住院,监护人不同意住院治疗的,医院严禁对病人开展住院治疗,监护人需对在家居住的病人落实好看护管理。
3、病人有伤害他人行为或风险: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病人或者监护人对需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病人开展住院治疗的,可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4、要求再次诊断,需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资质的医疗结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结构需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2名初次诊断医生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开展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需到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面见并询问病人,该医疗机构需予以配合。
5、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自行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需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需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开展鉴定,并且及时出具鉴定报告,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6、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无法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病人,或者病人不需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7、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病人有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监护人需同意对病人开展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开展住院治疗或者病人擅自离院或脱离住院治疗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病人开展住院治疗。
8、诊断结论表明需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病人,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无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由送诊的相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
9、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病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且由医疗机构在病人病历中予以记录,并做好衔接管理。
10、在相应结论未出之前,收治精神障碍病人的医疗机构需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病人开展住院治疗。
(三)强制住院患者收治的适宜条件与程序
1、加强院内督查,要求临床科室对强制治疗的精神病病人收入院时须仔细核验相关手续,特别是人民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书》是否具备,其他资料如司法鉴定通知书、相关机构的介绍信、送陪人员的相应证件:有效身份证、法官证等是否完备,须手续完备后方可收治病人,并做好衔接管理。
2、对人民法院作出作出解除强制治疗的病人,核验是否具备《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手续具备后方可办理出院手续。
3、加盖鲜章的《强制医疗决定书》和《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复印一份,原件由医教部存留,复印件随住院病案留存归档。
4、加强对强制医疗病人的医疗管理和监管,严格执行相应医疗操作常规及规范,定期对病情开展评估,对评估后不需继续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人尽快告知家属或送入机构,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后将鉴定结果提交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保障强制医疗病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