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适用条件与程序及诊断复核程序

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适用条件与程序及诊断复核程序 为维护非自愿住院病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精神障碍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提示,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病人,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对其开展住院治疗: 1、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险的; 2、已经

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适用条件与程序及诊断复核程序
为维护非自愿住院病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精神障碍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提示,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病人,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对其开展住院治疗:
1、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险的;
2、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
(二)精神障碍病人有上述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需对病人开展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严禁对病人开展住院治疗。精神障碍病人有上述第第二项情形,病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需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病人开展住院治疗的,可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三)依照第二项要求再次诊断的,病人或者其监护人需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需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2名初次诊断医生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开展再次诊断,同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需到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面见并询问病人,该医疗机构需予以配合。
(四)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自行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需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开展鉴定,并且及时出具鉴定报告,并做好衔接管理。
(五)鉴定人需到收治精神障碍病人的医疗机构面见并询问病人,该医疗机构需予以配合。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开展鉴定的,需回避。
(六)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无法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病人,或者病人不需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病人有前述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其监护人需同意对病人开展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开展住院治疗或者病人擅自离院或脱离住院治疗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病人开展住院治疗。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精神障碍病人的医疗机构需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病人开展住院治疗,并做好衔接管理。
(七)诊断结论表明需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病人,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病人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相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精神障碍病人有前述第二项情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病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同时由医疗机构在病人病历中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