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愿住院患者住院适宜性检查与评价制度

非自愿住院患者住院适宜性检查与评价制度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为保障非自愿住院病人的合法权益,规范非自愿住院病人在我院入院、住院治疗以及出院过程中的各项医疗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 对非自愿住院病人住院适宜性检查与评价实行院、科两级管理。 三 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医教部等负责检查

非自愿住院患者住院适宜性检查与评价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为保障非自愿住院病人的合法权益,规范非自愿住院病人在我院入院、住院治疗以及出院过程中的各项医疗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非自愿住院病人住院适宜性检查与评价实行院、科两级管理。
(三)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医教部等负责检查与评价的组织开展,制定评价内容,督查临床科室对评价工作开展开展情形,同时对非自愿住院病人开展每年不少于两次的检查与评价。
(四)院级检查与评价由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医教部组织除病人主管医生以外的精神科医生组织开展。
(五)科级检查与评价由收治科室负责,参加科级评价人员需至少有2名及以上除病人主管医生以外的精神科医生和其他护理人员参与。
(六)对非自愿住院病人住院适宜性评价内容包括病人入院标准、病人的诊疗和护理质量情形、以及出院前情形。具体内容包括:
1、对精神障碍病人开展住院治疗的标准、程序是否符合《精神卫生法》规定;
2、非自愿住院病人家属是否签署入院告知相应知情同意书,或针对该病人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收治材料;
3、是否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适宜的治疗方案;
4、是否向精神障碍病人或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5、对精神障碍病人使用药物是否安全、有效;
6、开展保护性医疗措施是否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
7、是否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非自愿精神障碍病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
8、是否为住院病人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9、是否强迫精神障碍病人从事生产劳动;
10、开展与精神障碍治疗相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是否向病人或者其监护人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形,并且取得病人或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11、是否对精神障碍病人开展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12、是否对精神障碍病人使用诊断或者治疗为目的以外的药物;
13、对非自愿住院病人涉及的精神科伦理与法律问题是否组织讨论;
14、是否为住院精神障碍病人提供适宜的通讯和会见探访权利;
15、非自愿住院病人不需继续住院治疗或达到相应的出院标准时是否尽快通知病人及其监护人。
(七)检查评价小组要及时将评价结果开展汇总分析分析,指出非自愿住院病人住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临床科室尽快改进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