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多种精神药物联合使用的规定

关于多种精神药物联合使用的规定 为规范我院精神科医生抗精神病、抗抑郁、心境 情感 稳定剂等精神药物的使用,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对多种抗精神病药物、抗抑郁药物的联合使用做如下规定: (一)适用对象:精神科住院的精神障碍病人。 (二)目的意义:规范多种抗精神病、抗抑郁等精神科药物的使用、防范医疗风

关于多种精神药物联合使用的规定
为规范我院精神科医生抗精神病、抗抑郁、心境(情感)稳定剂等精神药物的使用,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对多种抗精神病药物、抗抑郁药物的联合使用做如下规定:
(一)适用对象:精神科住院的精神障碍病人。
(二)目的意义:规范多种抗精神病、抗抑郁等精神科药物的使用、防范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安全,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三)具体要求
1、精神类药物主要包括抗精神病药物、抗抑郁药物和心境(情感)稳定剂。
(1)抗精神病药物是指用于控制精神病性症状,如幻觉、妄想、严重行为障碍的精神科药物,主要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并做好衔接管理。
(2)抗抑郁药物是指治疗抑郁障碍的药物。部分抗抑郁药物对于强迫、惊恐和焦虑障碍有治疗效果情况,并做好衔接管理。
(3)心境稳定剂是治疗躁狂以及预防双向情感障碍的躁狂或抑郁发作,不会诱发躁狂或抑郁的一类药物,主要包括碳酸锂、抗惊厥药、部分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2、多种精神药物联合使用是指出于治疗的目的,同时使用两种或以上的精神类药物。多种同类精神药物联合则指药理机制、适应证相同或相似的抗精神药物的联合使用。如氯氮平和舒必利联合使用叫同类抗精神病药物联合使用,碳酸锂和氯氮平联合使用叫两种抗精神药物联合使用等,并做好衔接管理。
3、根据《中国精神障碍防治指南》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精神病学分册》,对于精神分裂症病人在单一、相继使用二种或二种以上抗精神病药物(其中有两种必需是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治疗无效的情形下,可选择两种典型或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联合使用。
4、抑郁症病人,如单一使用SSRI、SNRI类等抗抑郁药物治疗无效,换用另一种SSRI、SNRI等类抗抑郁药物治疗,仍然无明显效果,在确定无躯体疾病、物质依赖、心理需激和服药依从性问题时,可联合使用两种抗抑郁药物,并做好衔接管理。
5、轻躁狂发作在使用单一心境稳定剂治疗2~3周,原心境稳定剂加至最大剂量病情仍无缓解者,可合用另一种心境稳定剂,或合用非典型抗精神病药。快速循环发作双相情感障碍可两种心境稳定剂联合使用,或联合非典型抗精神病药。重度抑郁发作双相情感障碍可联合使用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若确有必要(严重自杀观念)可使用新型抗抑郁药。明确躁狂发作急性期可使用一种心境稳定剂联合一种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和/或典型抗精神病药物,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6、两种同类精神药物的联合使用,必需按照规范严格掌握适应症,使用前开展评估,并且记录在《多种同类精神类药物联合使用评估记录表》上,联合使用后要开展严密的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两种同类精神药物联合使用必需经过诊疗小组组长或(主治医师以上医生)查房同意。并同时记录在病程记录中,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7、如果住院病人经两种同类精神药物足量足疗程联合使用,仍无明显疗效时,可考虑三种同类精神药物联合使用,但须经过本病区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查房同意后方能使用。并同时记录在病程记录中,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8、在三种同类精神药物联合用药治疗过程中,要更加严密地监测药物不良反应、疗效。如果确定病人出现有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或治疗效果情况无变化,要及时中止三种精神药物的联合使用,并做好衔接管理。
9、对于联合使用多种同类精神药物的病人,每种精神类药物单药用药剂量已达该药的常规治疗剂量,在出院时需向病人强调用药注意事项。
10、医院门诊病人不使用两种同类精神药物联合使用(住院病人病情稳定转门诊治疗的除外)。禁止四种或以上同类精神药物联合使用,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四)临床科室如违反上述规定,则按照考核标准中违反核心制度等条款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