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

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 (一)司法鉴定人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人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证的开展鉴定的,需回避。 (二)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本所接到申请三日以内,由提交本所司法鉴定人会议研究决定,并做好衔接管理。 (三)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本机构负责人决定。

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
(一)司法鉴定人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人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证的开展鉴定的,需回避。
(二)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本所接到申请三日以内,由提交本所司法鉴定人会议研究决定,并做好衔接管理。
(三)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本机构负责人决定。
(四)被申请人回避的人员需暂停参与该次鉴定工作,但需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