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与终止鉴定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与终止鉴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负责人批准,接受补充鉴定委托,开展补充鉴定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4.其他需补充鉴定的情形,须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构负责人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与终止鉴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负责人批准,接受补充鉴定委托,开展补充鉴定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4.其他需补充鉴定的情形,须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接受鉴定委托,开展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照规定需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同时能提出合理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三)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实或都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并做好衔接管理。
4.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过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并做好衔接管理。
5.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开展的,并做好衔接管理。
6.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开展的。
7.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8.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9.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负责人批准,接受补充鉴定委托,开展补充鉴定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4.其他需补充鉴定的情形,须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接受鉴定委托,开展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照规定需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同时能提出合理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三)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实或都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并做好衔接管理。
4.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过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并做好衔接管理。
5.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开展的,并做好衔接管理。
6.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开展的。
7.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8.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9.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