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一)司法鉴定实行错鉴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存在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造成责任错鉴的行为 1.超越鉴定人权限作鉴定的。 2.弄虚作假,伪造结果而得出不得确结论的。 3.随意破坏送检的文书资料或检材。 4.对原始资料随意取舍或检查、检验不全面而影响检验、鉴定结论准确性的。 5.擅自变更、拖延或终止鉴定任务的
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一)司法鉴定实行错鉴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存在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造成责任错鉴的行为
1.超越鉴定人权限作鉴定的。
2.弄虚作假,伪造结果而得出不得确结论的。
3.随意破坏送检的文书资料或检材。
4.对原始资料随意取舍或检查、检验不全面而影响检验、鉴定结论准确性的。
5.擅自变更、拖延或终止鉴定任务的。
6.未经鉴定委托机关和当事人的授权而泄密,造成其在精神、健康、肉体、名誉、财产等方面严重损害的,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7.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作证的。
8.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等。
(二)以下列条件之一属造成责任错鉴的行为
1.违反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
2.引用参考资料和鉴定标准明显有误的。
3.文书和语言表达能力不得确,造成异议的等。
(三)错鉴事故发生后,先由鉴定机构内部鉴定部门提出,经相关管理部门核实后提交鉴定机构内部专家鉴定委员会审核,并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最后上报司法行政机关认定,全部纠错工作需在2个月之内完成,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四)对鉴定人的处罚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鉴定人对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述权。对不服处罚的,可向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五)对鉴定人错鉴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可给予以下一种或几种处罚
1.写出书面检查。
2.减发或停发奖金。
3.没收非法所得。
4.赔偿损失。
5.取消当年晋级、晋职资格。
6.转岗或下岗。
7.行政处分。
8.暂停执业活动。
9.报请行业主管部门撤销授予的鉴定人职业资格。
10.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司法鉴定实行错鉴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存在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造成责任错鉴的行为
1.超越鉴定人权限作鉴定的。
2.弄虚作假,伪造结果而得出不得确结论的。
3.随意破坏送检的文书资料或检材。
4.对原始资料随意取舍或检查、检验不全面而影响检验、鉴定结论准确性的。
5.擅自变更、拖延或终止鉴定任务的。
6.未经鉴定委托机关和当事人的授权而泄密,造成其在精神、健康、肉体、名誉、财产等方面严重损害的,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7.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作证的。
8.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等。
(二)以下列条件之一属造成责任错鉴的行为
1.违反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
2.引用参考资料和鉴定标准明显有误的。
3.文书和语言表达能力不得确,造成异议的等。
(三)错鉴事故发生后,先由鉴定机构内部鉴定部门提出,经相关管理部门核实后提交鉴定机构内部专家鉴定委员会审核,并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最后上报司法行政机关认定,全部纠错工作需在2个月之内完成,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四)对鉴定人的处罚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鉴定人对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述权。对不服处罚的,可向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五)对鉴定人错鉴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可给予以下一种或几种处罚
1.写出书面检查。
2.减发或停发奖金。
3.没收非法所得。
4.赔偿损失。
5.取消当年晋级、晋职资格。
6.转岗或下岗。
7.行政处分。
8.暂停执业活动。
9.报请行业主管部门撤销授予的鉴定人职业资格。
10.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