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各级人员培训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各级人员培训制度 (一)培训对象 各级政府和精神卫生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各级专业机构和防治机构业务骨干、精神科执业(助理)医生、注册护士等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基层多部门人员。 (二)培训目的 1.通过开展多层次多部门培训,使其各级人员了解开展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的目的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各级人员培训制度
(一)培训对象
各级政府和精神卫生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各级专业机构和防治机构业务骨干、精神科执业(助理)医生、注册护士等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基层多部门人员。
(二)培训目的
1.通过开展多层次多部门培训,使其各级人员了解开展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的目的、意义、工作内容、相应法律法规及政策,掌握必要基本技能,主动配合、配合开展工作;
2.通过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和技能培训使各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防治机构业务骨干具备指导下级工作人员的能力,形成分级指导的师资队伍;
3.通过开展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使其掌握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相应法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诊疗规定,以及全程服务所需的治疗、康复、评估和健康教育技术,并做好衔接管理。
4.通过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严重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家属教育、社区宣传、大众健康教育等知识和技能、相应工作要求和规定,能够开展辖区内病人随访管理、健康指导等服务。
(三)培训内容
1.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相应法律法规、管理规范、救治救助政策等;
2.社区精神卫生工作协调、组织管理及评估;
3.精神症状识别、风险评估与自我保护技术、应急处置;
4.病人规范化治疗、不良反应管理、长期治疗策略、疗效评估;
5.随访管理技术、精神康复技术、家属支持技术、心理咨询技术及信息化管理;
6.大众心理健康、精神障碍预防、大众宣传教育技术等。
(四)培训要求
市级工作人员每年至少接受1次培训,县、乡级工作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次培训,相关要求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相关规定执行。新上岗的精防人员和其他防治人员在上岗前需接受培训,据情形可将精神卫生相应培训内容纳入继续教育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