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护理人员专业资质审核制度
各级护理人员专业资质审核制度 一、护士 (一)经过正规医学院校护理专业脱产学习,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方可从事护理工作,并做好衔接管理。 (二)新毕业护士(含外单位调入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到临床工作,试用期期限根据医院人事管理制度执行,并做好衔接管理。 (三)低年资护士(工作时间≤5年
各级护理人员专业资质审核制度
一、护士
(一)经过正规医学院校护理专业脱产学习,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方可从事护理工作,并做好衔接管理。
(二)新毕业护士(含外单位调入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到临床工作,试用期期限根据医院人事管理制度执行,并做好衔接管理。
(三)低年资护士(工作时间≤5年)以从事临床基础护理工作为主,一般不独立从事复杂专科护理技术操作,可在上级护师指导下完成一般性专科护理技术操作,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四)高年资护士(工作时间>5年)主要担任辅助护士或责任护士为主,具备一定教学能力且经过带教老师培训考核合格者可担任中专护生临床实习带教任务,并且按相关规定参加护理查房,可独立开展一般性专科护理操作,并做好衔接管理。
二、护师
(一)护士中专学历任职满5年,大专学历任职满3年,本科学历见习期满按照相关规定学分考核达标并通过全国晋升技术职务考试者方具备晋升护师的资格。
(二)主要担任责任护士,可独立开展护理评估,制定并组织开展护理计划,落实各项护理措施,指导护士落实好辅助护士工作。
(三)具备一定教学能力且经过带教教员培训考核合格者,可承担中专以上护生及进修生的临床教学工作和专科理论讲课任务。
(四)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护理查房和教学查房。
(五)高年资护师可开展难度较大的专科护理技术操作。
三、主管护师
(一)护师中专学历任职满七年、大专以上学历任职满六年,本科以上学历满四年、研究生满两年,任职期间学分考核达标,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通过全国晋升技术职务考试者方具备晋升主管护师资格,并做好衔接管理。
(二)担任专业护理组长,负责修订护理计划、检查本组或病区各项护理工作质量。
(三)具备一定教学能力且经过带教老师培训考核合格者可担任临床教师或教学组长,制定科室教学计划,并且负责教学质量评价、检查教学计划落实情形。承担进修生、护生的临床教学及专科理论讲课,并且承担部分院内继续教育讲座授课任务,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四)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护理查房和教学查房。
(五)可开展特殊疑难专科护理技术操作及护理新技术、新业务的临床推广、应用。
(六)具备参加科间护理会诊资格,提出会诊意见。
四、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
(一)通过全国晋升技术职务考试,符合“四川省副主任(主任)护师资格条件”,且学分考核达标者,具备晋升副主任(主任)护师资格,并做好衔接管理。
(二)主要负责指导临床护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三)按照护理部安排,参加院内护理会诊,对特殊疑难护理问题提出会诊意见,同时指导落实,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四)承担院内、外护理教学任务。
(五)对护理差错及事故提出鉴定意见。
(六)参加评审护理论文、科研成果及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
(七)参加编写护理教材,讨论制定各项护理操作规范、护理规章制度。
一、护士
(一)经过正规医学院校护理专业脱产学习,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方可从事护理工作,并做好衔接管理。
(二)新毕业护士(含外单位调入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到临床工作,试用期期限根据医院人事管理制度执行,并做好衔接管理。
(三)低年资护士(工作时间≤5年)以从事临床基础护理工作为主,一般不独立从事复杂专科护理技术操作,可在上级护师指导下完成一般性专科护理技术操作,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四)高年资护士(工作时间>5年)主要担任辅助护士或责任护士为主,具备一定教学能力且经过带教老师培训考核合格者可担任中专护生临床实习带教任务,并且按相关规定参加护理查房,可独立开展一般性专科护理操作,并做好衔接管理。
二、护师
(一)护士中专学历任职满5年,大专学历任职满3年,本科学历见习期满按照相关规定学分考核达标并通过全国晋升技术职务考试者方具备晋升护师的资格。
(二)主要担任责任护士,可独立开展护理评估,制定并组织开展护理计划,落实各项护理措施,指导护士落实好辅助护士工作。
(三)具备一定教学能力且经过带教教员培训考核合格者,可承担中专以上护生及进修生的临床教学工作和专科理论讲课任务。
(四)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护理查房和教学查房。
(五)高年资护师可开展难度较大的专科护理技术操作。
三、主管护师
(一)护师中专学历任职满七年、大专以上学历任职满六年,本科以上学历满四年、研究生满两年,任职期间学分考核达标,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通过全国晋升技术职务考试者方具备晋升主管护师资格,并做好衔接管理。
(二)担任专业护理组长,负责修订护理计划、检查本组或病区各项护理工作质量。
(三)具备一定教学能力且经过带教老师培训考核合格者可担任临床教师或教学组长,制定科室教学计划,并且负责教学质量评价、检查教学计划落实情形。承担进修生、护生的临床教学及专科理论讲课,并且承担部分院内继续教育讲座授课任务,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四)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护理查房和教学查房。
(五)可开展特殊疑难专科护理技术操作及护理新技术、新业务的临床推广、应用。
(六)具备参加科间护理会诊资格,提出会诊意见。
四、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
(一)通过全国晋升技术职务考试,符合“四川省副主任(主任)护师资格条件”,且学分考核达标者,具备晋升副主任(主任)护师资格,并做好衔接管理。
(二)主要负责指导临床护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三)按照护理部安排,参加院内护理会诊,对特殊疑难护理问题提出会诊意见,同时指导落实,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四)承担院内、外护理教学任务。
(五)对护理差错及事故提出鉴定意见。
(六)参加评审护理论文、科研成果及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
(七)参加编写护理教材,讨论制定各项护理操作规范、护理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