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审查保密和隐私保护制度
医学伦理审查保密和隐私保护制度 第一章 目 的 第一条 为维护相关权益所有者的利益,使伦理委员会的保密和隐私保护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范 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伦理委员会办公室隐私保护和划分文件密等级,设定访问权限,查阅/复印限制性规定的执行,以及保密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三条 伦理委员会主
医学伦理审查保密和隐私保护制度
第一章 目 的
第一条 为维护相关权益所有者的利益,使伦理委员会的保密和隐私保护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范 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伦理委员会办公室隐私保护和划分文件密等级,设定访问权限,查阅/复印限制性规定的执行,以及保密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三条 伦理委员会主任,秘书,工作人员:确定文件的保密等级;设定访问权限,执行査阅/复印的限制性规定;熟知保密规定,负责保密的管理工作。
委员,独立顾问:熟知并执行文件保密规定。
第四章 操作细则
第四条 保密等级。
(一)公开:可向公众开放查阅的文件。
(二)秘密:指有理由认为非法泄露后会给文件权益所有者造成损害的文件。
(三)内部文件:指伦理委员会的内部文件,一般不对外公开。
第五条 文件类别的密级。
(一)公开:相应法律、法规与指南;伦理审查申请/报告指南;伦理委员会章程,利益冲突政策,会议规则,岗位职贡
(二)秘密:审查项目文件类;办公室的会议记录文件夹和工作日志文件夹。
(三)内部文件:伦理委员会除公开、秘密外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保密期限与解密:秘密:保密期限为10年,或根据申请人(申办者,政府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延长保密期限;期满后保密等级降为内部文件。
第七条 访问权限。
(一)秘密文件:
伦理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在项目审查期间,可查阅所授权审查项目的送审文件,不能复印:项目审查完成后,尽快交回所有送审文件与审查材料,并做好衔接管理。
申请人:凭与送审项目关系的证明,可查阅/复印其送审项目的审查材料(受理通知,补充/修改送审材料通知,决定文件)因质量检查评估活动,需查阅项目审查文件,经伦理委员会主任同意,签署保密承诺,可在指定地点查阅,送审文件不能复印,可因检查需复印审查决定文件;秘书记录上述人员查阅项目审查文件的情形:日期,来访者单位,姓名,联系方式,来访事项,查阅审查项目名称。
(二)内部文件:
伦理委员会委员、秘书和工作人员可查阅内部文件,委员文档与主要研究者文档不能复印,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因质量检査评估、学术交流等活动,需查阅内部文件,经伦理委员会主任同意,签署保密承诺,可在指定地点查阅,不能复印;秘书记录上述人员查阅内部文件的情形,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三)限制性措施:
办公室、资料档案室:大门钥匙仅限该房间工作人员持有;室内文件橱柜上锁,钥匙由秘书保管,并做好衔接管理。
获准查阅/复印人员进入资料档案室需有专人陪同,由工作人员调取文件,在指定地点查阅,复印由工作人员代办,并做好衔接管理。
第五章 管 理
第八条 委员独立顾问、秘书与工作人员应熟知并执行文件保密规定。办公室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和文件柜中;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秘密类文件的内容;不能私自复印与外传秘密类文件。人员调职离职,必须把自己经管、保存的文件资料移交清楚,严禁私自带走。违反保密规定者,给予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由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目 的
第一条 为维护相关权益所有者的利益,使伦理委员会的保密和隐私保护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范 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伦理委员会办公室隐私保护和划分文件密等级,设定访问权限,查阅/复印限制性规定的执行,以及保密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三条 伦理委员会主任,秘书,工作人员:确定文件的保密等级;设定访问权限,执行査阅/复印的限制性规定;熟知保密规定,负责保密的管理工作。
委员,独立顾问:熟知并执行文件保密规定。
第四章 操作细则
第四条 保密等级。
(一)公开:可向公众开放查阅的文件。
(二)秘密:指有理由认为非法泄露后会给文件权益所有者造成损害的文件。
(三)内部文件:指伦理委员会的内部文件,一般不对外公开。
第五条 文件类别的密级。
(一)公开:相应法律、法规与指南;伦理审查申请/报告指南;伦理委员会章程,利益冲突政策,会议规则,岗位职贡
(二)秘密:审查项目文件类;办公室的会议记录文件夹和工作日志文件夹。
(三)内部文件:伦理委员会除公开、秘密外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保密期限与解密:秘密:保密期限为10年,或根据申请人(申办者,政府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延长保密期限;期满后保密等级降为内部文件。
第七条 访问权限。
(一)秘密文件:
伦理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在项目审查期间,可查阅所授权审查项目的送审文件,不能复印:项目审查完成后,尽快交回所有送审文件与审查材料,并做好衔接管理。
申请人:凭与送审项目关系的证明,可查阅/复印其送审项目的审查材料(受理通知,补充/修改送审材料通知,决定文件)因质量检查评估活动,需查阅项目审查文件,经伦理委员会主任同意,签署保密承诺,可在指定地点查阅,送审文件不能复印,可因检查需复印审查决定文件;秘书记录上述人员查阅项目审查文件的情形:日期,来访者单位,姓名,联系方式,来访事项,查阅审查项目名称。
(二)内部文件:
伦理委员会委员、秘书和工作人员可查阅内部文件,委员文档与主要研究者文档不能复印,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因质量检査评估、学术交流等活动,需查阅内部文件,经伦理委员会主任同意,签署保密承诺,可在指定地点查阅,不能复印;秘书记录上述人员查阅内部文件的情形,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三)限制性措施:
办公室、资料档案室:大门钥匙仅限该房间工作人员持有;室内文件橱柜上锁,钥匙由秘书保管,并做好衔接管理。
获准查阅/复印人员进入资料档案室需有专人陪同,由工作人员调取文件,在指定地点查阅,复印由工作人员代办,并做好衔接管理。
第五章 管 理
第八条 委员独立顾问、秘书与工作人员应熟知并执行文件保密规定。办公室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和文件柜中;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秘密类文件的内容;不能私自复印与外传秘密类文件。人员调职离职,必须把自己经管、保存的文件资料移交清楚,严禁私自带走。违反保密规定者,给予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由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