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推动医院科研水平的提高,促进人才的锻炼培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院科研项目分为上级资助项目和本院资助项目,包括:国家卫生部计划项目 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卫生部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专项科研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第二章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推动医院科研水平的提高,促进人才的锻炼培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院科研项目分为上级资助项目和本院资助项目,包括:国家卫生部计划项目(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卫生部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专项科研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第二章 申 请
第三条 科研课题的申请
(一)凡我院从事医药技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并且能认真执行科研课题计划者,均可申报科研课题或科研任务,积极鼓励学科带头人申报各类课题,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二)由医教部负责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转发课题申请通知;
(三)申请者须按照相应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等,并且按要求出具查新报告、项目研究基础等相应资料;
(四)凡有在研课题未能按进度开展或未能结题的,严禁申请新项目;
(五)申请者所在科室领导须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实现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本单位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和时间签署意见,并做好衔接管理。
(六) 科研项目的选题需注重临床应用和新技术、新项目使用推广价值,积极鼓励院内科研。
(七)申报者需在各类、各级项目规定的申报时间截止20天前,向医教部递交项目申请书,医教部对项目申请书组织形式审查合格后、提交医院学术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开展审查或科技委专家评审,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八)我院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科研课题,我院为第一主研单位的,由我院负责办理成果鉴定工作,我院为协研单位的课题由对方办理,但需在我院医教部备案。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凡获得批准开展的科研课题,必须每年12月31日前填写并上交年度进展报告(见附件)。
第五条 医教部于年中及年底检查执行情况,对进展良好、已得到结果的课题协助申报成果或专利;对未按计划执行的课题,帮助分析原因协调解决问题。
第六条 课题组对未能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或科研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或其他较大的非预期事件的,要及时上报医教部及相关部门。
第四章 结 题
第七条 科研工作结束后,项目组应及时整理好研究资料报医教部申请评审和鉴定。
第八条 按国家科技部有关规定,科技成果必须经同行专家确认在理论或实践上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三个特点的新理论、新发明、新技术、新药物、新产品等。凡本院职工开展的纳入医院管理的科研项目,或利用医院设备、条件开展的科研项目,其知识产权(包括成果权、转让权)归医院所有,个人享有发表权和署名权。
第九条 课题组在课题鉴定前30天,将有关资料报送医教部审查合格后,由医教部向主持成果鉴定单位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条 凡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在鉴定后一月内将鉴定成果登记材料上报医教部。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一条 对一再拖延或未执行的课题,以及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或重大非预期事件的课题,除上报有关部门外,将取消课题组所在科室两年内申请课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推动医院科研水平的提高,促进人才的锻炼培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院科研项目分为上级资助项目和本院资助项目,包括:国家卫生部计划项目(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卫生部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专项科研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第二章 申 请
第三条 科研课题的申请
(一)凡我院从事医药技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并且能认真执行科研课题计划者,均可申报科研课题或科研任务,积极鼓励学科带头人申报各类课题,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二)由医教部负责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转发课题申请通知;
(三)申请者须按照相应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等,并且按要求出具查新报告、项目研究基础等相应资料;
(四)凡有在研课题未能按进度开展或未能结题的,严禁申请新项目;
(五)申请者所在科室领导须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实现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本单位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和时间签署意见,并做好衔接管理。
(六) 科研项目的选题需注重临床应用和新技术、新项目使用推广价值,积极鼓励院内科研。
(七)申报者需在各类、各级项目规定的申报时间截止20天前,向医教部递交项目申请书,医教部对项目申请书组织形式审查合格后、提交医院学术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开展审查或科技委专家评审,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八)我院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科研课题,我院为第一主研单位的,由我院负责办理成果鉴定工作,我院为协研单位的课题由对方办理,但需在我院医教部备案。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凡获得批准开展的科研课题,必须每年12月31日前填写并上交年度进展报告(见附件)。
第五条 医教部于年中及年底检查执行情况,对进展良好、已得到结果的课题协助申报成果或专利;对未按计划执行的课题,帮助分析原因协调解决问题。
第六条 课题组对未能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或科研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或其他较大的非预期事件的,要及时上报医教部及相关部门。
第四章 结 题
第七条 科研工作结束后,项目组应及时整理好研究资料报医教部申请评审和鉴定。
第八条 按国家科技部有关规定,科技成果必须经同行专家确认在理论或实践上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三个特点的新理论、新发明、新技术、新药物、新产品等。凡本院职工开展的纳入医院管理的科研项目,或利用医院设备、条件开展的科研项目,其知识产权(包括成果权、转让权)归医院所有,个人享有发表权和署名权。
第九条 课题组在课题鉴定前30天,将有关资料报送医教部审查合格后,由医教部向主持成果鉴定单位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条 凡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在鉴定后一月内将鉴定成果登记材料上报医教部。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一条 对一再拖延或未执行的课题,以及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或重大非预期事件的课题,除上报有关部门外,将取消课题组所在科室两年内申请课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