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精神,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进一步完善我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及《市支持创新驱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精神,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进一步完善我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及《市支持创新驱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充分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原则,以有利于开展科研工作为目标,以诚信为前提,扩大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自主权,彻底为科研经费使用“松绑”,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各科室应深入理解、贯彻改革精神,做好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真正放下去、放到位。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三条 本院职工作为科研负责人申请的各级科研基金,医院按比例给予配套,支持科研活动,资金由医院统一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合作科研项目,需医院开具税务发票,医院扣除发票税金后的全部金额由科研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分配方案,经医教部审核后,报科教分管副院长批准,财务审核,院长签字后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四条 医院财务部统一管理各项科研经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正确地反映和监督各项科研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五条 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专项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直接科研经费和间接科研经费;其中直接科研经费包括:劳务费(非本院职工)、查新费、印刷费、观察费、申报费、评审费、鉴定费、邮寄费、实验费、材料费、检测费、出差费等;间接经费包括:管理费(科研项目管理人员的绩效、福利)、科研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协作费(与外单位协作时支付的费用)、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等消耗、其他间接费用(如保险费、维修费等)。间接费用500万元以下的部分,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六条 科研项目开支,均由课题组的经办人按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由课题组负责人签字,经医教部审核后,报科教分管副院长批准,财务审核,院长签字方可报销。
第七条 对无故终止课题的,医院有权追回已支付的科研经费,未在项目周期内完成科研项目者酌情扣减科研经费,并责令课题组限期完成。
第八条 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科室和相关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医院医教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