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医院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地发展,提高科研水平,规范科研课题的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科研氛围,引导科研工作为医院改革发展服务。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中期检查、验收和结题等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医院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地发展,提高科研水平,规范科研课题的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科研氛围,引导科研工作为医院改革发展服务。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中期检查、验收和结题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项目的组织管理主体包括医教部、财务部、项目所在科室和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管理是一项政策性、系统性强并涉及多部门的工作。医院负责对全院科研项目的管理实施统一领导。医教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科室以及项目负责人应明确职责,共同完成。
(一)医教部职责
1.负责全院各类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科研政策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医院科研规划;负责科研项目合同及任务书的签订;负责审核、汇总分析科研项目的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开展监督检查;监督审核科研经济事项的合法性、相应性、合理性;与上级部门、医院相应职能部门和临床科室项目负责人等开展沟通、协调及考核;监督和检查科研项目的开展;建立科研人员诚信和奖惩机制。
2.医教部作为医疗技术主管部门对临床研究医疗行为规范履行监管职责,并做好衔接管理。
(二)财务部职责
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指导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财经法规合理使用科研经费;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的财务检查和审计;对结题项目经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三)纪检职责
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对科研行为开展监督。负责对全院科研人员开展廉洁从业教育,增强科研人员廉洁从业意识;负责对科研项目开展过程中科研人员的行为监督;负责对科研项目开展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开展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尽快纠正,发挥监督作用。
(四)审计职责
负责医院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负责审计科研经费的年度决算和项目结项决算;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工作。
(五)科室职责
负责本科室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和开展,为科研项目开展提供基础研究条件;监督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和项目经费预算开展各项科研工作,同时配合医院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好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
(六)项目负责人职责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开展。按照国家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开展全过程开展科学规范管理;对经费使用的合理、合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医院的监督、检查;落实好科研资料的保密、归档工作,同时按时报送相应材料,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第四条 各类项目的确立应履行项目申请审批或签署协议的程序。凡已立项项目应由医教部统一管理。
第五条 科研项目分类。科研项目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性质为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属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性质为社会资金,以及党政机关、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单位以非计划形式委托承担的各种研究项目,外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由承担单位委托我院研究或开发的项目,按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院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批准,视为院级项目。院级项目分一般项目和医院科技发展基金项目。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申请
(一)医教部根据立项部门科技计划要求和具体通知精神,尽快公布各类科技计划工作安排,发布申报通知,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二)申请人条件
1. 具有与项目相应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是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人员,并做好衔接管理。
2. 需是本单位人员。
3.项目组人员需为项目单位人员,无限制申报记录、科研诚信不良记录等情形。
4.职称、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5.项目参与人员按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三)以下情况将限制申报项目:
1.同一年度,作为项目负责人同级同类限申报 1 个项目,参与项目不超过 2 项。
2.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且已经获得其他政府财政资助的项目严禁重复申报。
3.在惩戒期内的项目负责人严禁申报新项目。
4.已承担尚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严禁申报新项目。
5.申报通知(指南)提出明确申报限制的,按申报通知(指南)要求执行。
(四)申请人需了解各类科研项目的资助范围、申请条件、资助重点和力度、研究周期和招标意向等,根据选题内容和需,选择申请渠道,按要求填写相应的申请书,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五)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项目申请者须按照相关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或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认真填写相关申请书、投标书和表格,经项目所在科室审查后报医教部,由医教部审定后统一上报至相关科研计划主管部门。有申报名额限制的项目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会商后经分管领导同意择优推荐申报,无限制名额项目形式审查后鼓励申报。
(六)横向项目须经医院同意,由双方签署合同。未经医院同意签订的科研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签约双方负责,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七)科研项目在立项时要落实好开题报告或方案论证报告,报告要求科学、可行。其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主要研究内容、目标、技术关键;试验研究方案尽快间安排;预期研究成果及其水平;社会经济效益预测;已有工作基础、人力、物力条件;经费概算及使用说明、经费来源等,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八)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在项目申请前需首先通过医院伦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审查。因项目申报时间急,可启动快速审签程序,但须经医院伦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补议,并做好衔接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立项
(一)申请项目经立项部门批准后,医教部以适当方式发布通知,并且组织填报合同(任务书)。填报合同(任务书)时,除按照立项部门反馈的意见开展修改完善外,严禁随意修改研究内容、降低预期成果和研究指标,并做好衔接管理。
(二)国家、各部委、省厅、及市下达的科研项目等均以批准通知书、合同书或拨款通知书为依据。
(三)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须签定合作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需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横向项目自批准之日生效,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四)医学会等社会组织资助的科研项目,以批准文件为准。
(五)院级科研项目,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医院学术委员会通过,项目负责人与医院签订合同(任务书)后生效。对紧密结合医院医疗工作实际,短期内能形成实用技术的应用开发项目,或经过后期孵化能够成功立项市级及市级以上项目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签订任务书后确定为医院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第八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实施
(一)各类项目按照类别设置开展期限,研究周期一般为1—3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二)医教部是全院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院科研项目的宏观管理。医教部负责科研项目的全程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和督促:检查项目的开展和完成情形;协调解决项目计划开展中发生的问题;督促申请人妥善保存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及建立科研档案;配合上级管理部门落实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开展,即编写项目研究工作计划及经费使用计划,报送年度执行情形报告和相关报表,保障项目按期完成。
(四)项目负责人因病休、外出学习或进修、调出及其他原因,不能主持项目研究工作时,项目承担科室和项目人需另推荐负责人。另推荐项目负责人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报医院审核批准后生效。人才类项目原则上严禁变更项目负责人,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五)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涉及人员变动或计划变动时,要及时向医教部报告,提出理由及改变的研究方案,补充或更换人员的名单。经批准后方可按新的方案执行,无特殊情形原则上不更改既定项目执行计划和人员变动,并做好衔接管理。
(六)项目全过程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参与项目管理和开展的相应责任主体需加强自律,践行科研诚信要求。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严格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相关规定调查处理,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第九条 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结题与验收
(一)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
1. 对于研究周期为2年及以上的项目,要开展项目的中期检查。
2. 国家、各部委和省重点项目由医教部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和所在科室负责人参加中期检查专项评议会,对项目执行情形开展评议。
3. 省厅的一般项目(含自筹经费项目)、市厅级项目及市局及等纵向科研课题,如项目下达单位有中期检查要求严格按照项目下达单位要求执行,如无要求由项目科室负责中期检查和评议,并做好衔接管理。
4. 横向科研项目及院级项目中期检查由各科室负责召开中期检查专项评议会,同时将评议程序、内容和结果等相应材料报送医教部,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5. 因主观原因不能开展中期检查的科研项目,将视为中止项目并依据本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5款执行,并做好衔接管理。
(二)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及成果管理
1.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需按照立项部门和医院相关要求尽快开展结题及验收。
2. 各级各类项目到期时,项目(课题)组负责人需在项目执行期满前3个月内完按照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结题报告、结题证书和汇报PPT等资料,主动提交验收材料,同时在执行期满1年内完成项目验收。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可申请提前验收,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3. 非院内科研课题在院内结题前或后,如立项单位有结题规定的按照立项单位要求执行结题,医教部按照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并配合项目负责人组织结题验收。合作研究项目需与合作单位协商组织验收或接受其委托开展院内验收,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4. 对确因特殊情形需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在规定结题时间前3个月提出申请。纵向项目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可延期结题。横向项目不能按要求结题的,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延期结题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时间严禁超过1年,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5. 对于各级各类项目到期未能结题、延期后仍不能结题的,将冻结其经费,并且逐步追回承担该项目的科研奖金(津贴)和剩余经费,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能申报科研项目,并做好衔接管理。
6. 验收主要内容为研究计划完成情形、经费使用情形、取得的成果。项目组需根据上级科研主管部门的规定,尽快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的一切相关要求。
7. 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发表相关论文、出版相关专著等,均需在规定的位置标注“**资助项目”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不予验收,并做好衔接管理。
8. 项目验收以专家评审为主,也可采用通信评审,验收专家组人数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验收专家需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具有高级职称,必要时可聘请省外专家、财务专家参加,且同一家单位聘请专家不超过 1 人,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院内验收一般采取学术委员会、伦理委员会会议评审,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开展结题验收。
9. 资助单位不要求专家评审验收的项目,仍然需填写结题报告、结题证书、经费使用决算报告和汇报PPT,由学术委员会、伦理委员会会议评审。如资助单位需评价意见由医教部配合办理,经资助部门批复后,视为结题。
10. 纵向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横向项目的合同中有专门规定的适用其专门规定。
11. 通过结题和验收的项目,要及时开展归档。项目负责人负责归档工作,归档程序参见医院相关规定。科研项目归档后,一般不予变更档案内容。
第十条 项目相关科室和项目负责人应注重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在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和实施过程中,要把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应用,作为科研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类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均为职务成果,归医院所有或者按照科研合同约定确定。我院承担各类科研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均应将“XXX医院”作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