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管理规定
科研成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科技成果管理,保证成果鉴定计划的实施,促进医院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鼓励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医院的综合实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果鉴定范围: 凡列入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医院科研计划内,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
科研成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科技成果管理,保证成果鉴定计划的实施,促进医院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鼓励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医院的综合实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果鉴定范围:
凡列入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医院科研计划内,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并且且成果知识产权明确归医院所有的科技成果个别具有明显创造性、研究水平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成果知识产权归医院所有、且对医院的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计划外项目成果,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下列项目可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需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成果,主要形式为研究报告,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如果在整个研究工作中,专利仅是局部技术,成果需申请鉴定。
(四)已转让开展的应用技术成果。需有生产开展单位评价。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凡不符合鉴定范围的科技成果,均不受理鉴定的申请。
第二章 成果鉴定管理
第三条 医院医教部是科研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院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监督以及向上级科技成果鉴定组织部门申报医院成果鉴定申请。
第四条 鉴定形式
(一)会议鉴定:由7-15名非成果完成单位、计划下达单位或任务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二)函审鉴定:由7-15名非成果完成单位、计划下达单位或任务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相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并做好衔接管理。
(三)检测鉴定:由国家、省、直辖市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四)由课题批准部门组织的验收评议,等同于鉴定评价。
(五)由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专利管理部门以证书形式评审的结果,等同于鉴定评价,并做好衔接管理。
第五条 成果鉴定的主要技术内容
(一)完成合同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和符合规定要求;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六条 管理部门必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审查中应注意:基础性研究,成果的论文必须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属开发、应用性成果,如药品、诊断试剂、医疗设备器械、医用新材料等,必须要获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产品生产证书或合格证书,并有足够的推广应用证明材料。其中新药研究的项目,一类新药应取得进入临床研究许可证,二类新药应取得新药证书;技术标准应正式颁布一年以上,技术发明要实施应用一年以上。
第七条 科技成果奖申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医院支付。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二)不存在完成单位或研究人员名次排序异议或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且符合科研档案管理的要求;
(四)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同时且要求查新报告的时间严禁超过12个月;
(五)使用实验动物的课题需提供清洁级以上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及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
第九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需提供的材料。
《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成果查新报告、成果技术资料(包括成果研究报告、课题资助任务书复印件、与此成果相应的研究论文目录及主要论文复印件、实验动物2级以上合格证复印件以及专利证书、联合申请证明、新药证书、器材证书等其他材料)、相应成果推广应用证明一式6份,拟聘请的鉴定专家人员名单电子版,并做好衔接管理。
第十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步骤。
(一)拟开展成果鉴定的项目负责人在每年2月份前,向医教部提出申请,然后向院科技委员会报告成果内容,科技委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对项目的科学水平、理论意义及实用价值开展评议,以无记名投票选出符合评审条例的项目批准开展科技成果鉴定,并做好衔接管理。
(二)经批准同意的科技成果,需在 60 天以内按要求组织鉴定,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会议鉴定由部级科技组织部门或委托单位主持,具体按下列程序举行:
主持鉴定单位代表授予鉴定委员会权利→项目完成者汇报研究工作→答辩→鉴定委员会评议并拟定鉴定意见→宣布鉴定意见,鉴定委员签字。
2、函审鉴定 给每位函审专家寄送一份聘书和一份鉴定材料。评审意见返回后(要求15天返回)送主任委员汇总分析、盖章(主任委员单位公章)。
3、检测鉴定按国家规定要求开展。
(三)鉴定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将《鉴定证书》及《科技成果登记表》各6份上报医教部办理登记手续。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通过验收、专利申请获得批准、基础理论及软科学研究结题或专著出版后,亦要及时办理成果登记手续,并做好衔接管理。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申报的医院科技成果奖项目每年3月份由科技委开会讨论,从上一年度登记的科研成果中评出,医院科技成果奖的评选原则上宁缺勿赖。
第十二条 申报科技成果奖励一般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报送。获得医院成果奖励后方可申报上级成果奖励。同一成果已获得部级奖励不得再申请院级奖励。
第十三条 成果主要完成人员的排序应以成果鉴定时为准。凡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有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成果获奖后,奖金分配上要体现贡献突出者予以重奖的原则,不搞平均主义,主要研究人员的奖金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70%。
第五章 技术资料归档
第十五条 申报科技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协助管理部门认真做好科技成果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成果研究过程中有作假或其他违规情况的虚假成果,一经查实,追回所有发放的奖金,并根据情节加处罚款,两年内该研究组所在科室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科研课题及成果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医教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科技成果管理,保证成果鉴定计划的实施,促进医院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鼓励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医院的综合实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果鉴定范围:
凡列入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医院科研计划内,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并且且成果知识产权明确归医院所有的科技成果个别具有明显创造性、研究水平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成果知识产权归医院所有、且对医院的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计划外项目成果,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下列项目可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需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成果,主要形式为研究报告,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如果在整个研究工作中,专利仅是局部技术,成果需申请鉴定。
(四)已转让开展的应用技术成果。需有生产开展单位评价。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凡不符合鉴定范围的科技成果,均不受理鉴定的申请。
第二章 成果鉴定管理
第三条 医院医教部是科研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院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监督以及向上级科技成果鉴定组织部门申报医院成果鉴定申请。
第四条 鉴定形式
(一)会议鉴定:由7-15名非成果完成单位、计划下达单位或任务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二)函审鉴定:由7-15名非成果完成单位、计划下达单位或任务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相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并做好衔接管理。
(三)检测鉴定:由国家、省、直辖市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四)由课题批准部门组织的验收评议,等同于鉴定评价。
(五)由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专利管理部门以证书形式评审的结果,等同于鉴定评价,并做好衔接管理。
第五条 成果鉴定的主要技术内容
(一)完成合同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和符合规定要求;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六条 管理部门必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审查中应注意:基础性研究,成果的论文必须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属开发、应用性成果,如药品、诊断试剂、医疗设备器械、医用新材料等,必须要获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产品生产证书或合格证书,并有足够的推广应用证明材料。其中新药研究的项目,一类新药应取得进入临床研究许可证,二类新药应取得新药证书;技术标准应正式颁布一年以上,技术发明要实施应用一年以上。
第七条 科技成果奖申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医院支付。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二)不存在完成单位或研究人员名次排序异议或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且符合科研档案管理的要求;
(四)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同时且要求查新报告的时间严禁超过12个月;
(五)使用实验动物的课题需提供清洁级以上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及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
第九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需提供的材料。
《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成果查新报告、成果技术资料(包括成果研究报告、课题资助任务书复印件、与此成果相应的研究论文目录及主要论文复印件、实验动物2级以上合格证复印件以及专利证书、联合申请证明、新药证书、器材证书等其他材料)、相应成果推广应用证明一式6份,拟聘请的鉴定专家人员名单电子版,并做好衔接管理。
第十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步骤。
(一)拟开展成果鉴定的项目负责人在每年2月份前,向医教部提出申请,然后向院科技委员会报告成果内容,科技委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对项目的科学水平、理论意义及实用价值开展评议,以无记名投票选出符合评审条例的项目批准开展科技成果鉴定,并做好衔接管理。
(二)经批准同意的科技成果,需在 60 天以内按要求组织鉴定,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会议鉴定由部级科技组织部门或委托单位主持,具体按下列程序举行:
主持鉴定单位代表授予鉴定委员会权利→项目完成者汇报研究工作→答辩→鉴定委员会评议并拟定鉴定意见→宣布鉴定意见,鉴定委员签字。
2、函审鉴定 给每位函审专家寄送一份聘书和一份鉴定材料。评审意见返回后(要求15天返回)送主任委员汇总分析、盖章(主任委员单位公章)。
3、检测鉴定按国家规定要求开展。
(三)鉴定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将《鉴定证书》及《科技成果登记表》各6份上报医教部办理登记手续。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通过验收、专利申请获得批准、基础理论及软科学研究结题或专著出版后,亦要及时办理成果登记手续,并做好衔接管理。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申报的医院科技成果奖项目每年3月份由科技委开会讨论,从上一年度登记的科研成果中评出,医院科技成果奖的评选原则上宁缺勿赖。
第十二条 申报科技成果奖励一般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报送。获得医院成果奖励后方可申报上级成果奖励。同一成果已获得部级奖励不得再申请院级奖励。
第十三条 成果主要完成人员的排序应以成果鉴定时为准。凡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有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成果获奖后,奖金分配上要体现贡献突出者予以重奖的原则,不搞平均主义,主要研究人员的奖金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70%。
第五章 技术资料归档
第十五条 申报科技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协助管理部门认真做好科技成果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成果研究过程中有作假或其他违规情况的虚假成果,一经查实,追回所有发放的奖金,并根据情节加处罚款,两年内该研究组所在科室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科研课题及成果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医教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