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的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医院,申请被批准后,医院为专利权人;医院完成的由国家、地方或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

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的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医院,申请被批准后,医院为专利权人;医院完成的由国家、地方或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医院享有持有权;个人发明遵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医院的任务或者是主要利用医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利用医院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医院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并做好衔接管理。
第三条 由医院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医院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协议另有约定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医院或者医院与其他完成单位、个人共同拥有,申请被批准后,医院或者医院与共同申请的单位、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四条 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有署名的权利。
第五条 医院法律事务机构应对专利的使用、许可、转让、引进等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第六条 医院法律事务机构承担对专利保护涉及的法律诉讼工作。
第二章 专利权的申请管理
第七条 专利申请由医教部统一管理,所有的专利申请及专利相关事项由医院统一指定代理机构办理,各科室不得擅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否则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责任人及相关科室自己承担。
第八条 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及相关负责人对发明创造内容具有保密的义务。
第九条 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及时提供申请专利的相关技术方案材料、补充技术内容,撰写和修改技术交底书,协助代理人完成专利申请文件过程中的文献检索、审核、修改和确认的义务。
第十条 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发明人或设计人先行垫付,获得批准后费用由医院统一报销。
第三章 专利的奖励及转让
第十一条 专利权授予后,将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奖励、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奖励按照医院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在院长办公会的授权下,由医教部会同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共同办理,禁止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及其他人员擅自转让;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由与专利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专利转让或实施后,根据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泄漏或其他损失的,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从中获利的,追缴所得,并追究直接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上述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专利法及专利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医教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