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医院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推进医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权威性,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完善医院内部治理结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决策机构,统筹行使医院学术事务的决策、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医院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推进医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权威性,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完善医院内部治理结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决策机构,统筹行使医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医院学术管理和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的科学与规范,保障学术评价的公平与公正,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第四条 医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征求学术委员会意见,并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一定的经费、人员等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由各学科有代表性和具有一定学术权威的医、药、护、技人员组成。
其中担任医院领导及职能部门主要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45周岁以下青年委员需不少于2名,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经医院审批后印发正式书面文件,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根据各学科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和学科分布,通过推荐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审核,经医院审批后印发正式书面文件。
医院可根据需聘请院外专家及相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领导、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业绩;
3.学术道德修养高,全局观念强,办事公正,工作认真负责;
4.关心医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5.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间离开医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科室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和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医护人员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医教部,由其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医院预算安排。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应的医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医院相应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计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医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开展监督;
5.医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6.特邀委员根据医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尊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尊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4.对履职中涉及个人、学科、单位的言论和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
5.医院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6.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 医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先予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1.审议医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医院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审议推荐以本院名义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院内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等;
3.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开展论证、提供咨询和指导;
4.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5.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
6.医院认为需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医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同时可同时向医院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做好衔接管理。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会议应有会议记录,重要事项要有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除需保密议题外)。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可以记名或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审查决定的票数应当超过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处备案。一年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事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议确定。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医院有关职能部门、各科室提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处汇总,然后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定。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议的事项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时,该委员要回避。
第二十一条 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医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医院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推进医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权威性,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完善医院内部治理结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决策机构,统筹行使医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医院学术管理和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的科学与规范,保障学术评价的公平与公正,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第四条 医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征求学术委员会意见,并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一定的经费、人员等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由各学科有代表性和具有一定学术权威的医、药、护、技人员组成。
其中担任医院领导及职能部门主要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45周岁以下青年委员需不少于2名,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经医院审批后印发正式书面文件,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根据各学科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和学科分布,通过推荐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审核,经医院审批后印发正式书面文件。
医院可根据需聘请院外专家及相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领导、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业绩;
3.学术道德修养高,全局观念强,办事公正,工作认真负责;
4.关心医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5.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间离开医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科室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和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医护人员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医教部,由其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医院预算安排。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应的医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医院相应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计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医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开展监督;
5.医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6.特邀委员根据医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尊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尊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4.对履职中涉及个人、学科、单位的言论和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
5.医院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6.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 医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先予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1.审议医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医院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审议推荐以本院名义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院内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等;
3.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开展论证、提供咨询和指导;
4.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5.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
6.医院认为需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医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同时可同时向医院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做好衔接管理。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会议应有会议记录,重要事项要有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除需保密议题外)。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可以记名或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审查决定的票数应当超过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处备案。一年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事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议确定。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医院有关职能部门、各科室提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处汇总,然后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定。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议的事项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时,该委员要回避。
第二十一条 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医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