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教专项奖励办法

科教专项奖励办法 为建立完善全员参与科教工作的激励机制,对医院员工参与科教工作给予专项奖励性绩效考核,现特制定考核项目及标准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医院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发展,表彰奖励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团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包括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1.科研项目 2.新技术、新项目 3.继

科教专项奖励办法
为建立完善全员参与科教工作的激励机制,对医院员工参与科教工作给予专项奖励性绩效考核,现特制定考核项目及标准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医院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发展,表彰奖励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团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包括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1.科研项目
2.新技术、新项目
3.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重点专科建设
第三条 科教专项奖励标准参照国家、省、市相应文件标准执行,不违反相应文件标准。
第四条 科教专项奖励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终由医教部统计审核,分管院长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院党委会批准。
第五条 获奖者应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科研项目专项考核
第六条 科研项目专项考核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考核:
(一)考核对象:项目设计及参与者。
(二)立项奖:立项成功则给予项目设计者奖励,市级0.2万元/项、省级0.4万元/项、国家级0.8万元/项。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不同级别的立项,按照最高级别给予立项奖励,严禁重复记奖。
(三)验收合格奖:市级项目0.8万元 /项、省级项目1.6万元/项、国家级项目3.2万元/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参与者的工作情形开展第二次分配。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不同级别的立项,按照最高级别给予结题奖励,严禁重复记奖,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四)院级项目:通过医院伦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批准立项,原则上不予立项奖。医院鼓励院级项目向市级以上申报立项。
(五)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奖励:对获得市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及其它同级各类科学技术奖按照相应文件给与1:1配套奖励,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第三章 新技术新项目开展的奖励
第七条 新技术、新项目是指医院首次开展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或诊疗方法,必须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登记的诊疗科目,医院鼓励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经认定为新技术、新项目的奖励2000元/项。
第八条 认定为新技术、新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新技术、新项目须是通过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批准开展项目。
2.项目建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内容包括:申报、审批材料, 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调整或修改原方案的情形, 工作进度、阶段报告(月报表、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上级审批意见等,并做好衔接管理。
3.项目开展次数需≥6次,并且有可量化的经济效益指标(如技术的直接效益如收费标准,依靠该技术产生的间接效益)或明确的社会效益,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4.新技术、新项目转为常规医疗技术。
第四章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专项考核
第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专项考核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考核:
(一)考核对象:市级及以上继教项目负责人(科室或个人)、参与继教授课老师。多人合作的项目则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协作分工情形开展第二次分配,并做好衔接管理。
(二)继教项目奖励:成功立项并举办后给予项目负责人奖励,市级2000元/项,省级3000元/项,国家级5000元/项,并做好衔接管理。
(三)授课奖励:院级培训授课,每次授课时间须在2学时及以上,授课内容经医教部考核合格,给予授课老师高级职称300元/次,中级及以下职称200元/次;市级及以上继教项目培训授课费或外聘专家来院授课的授课费参照《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第五章 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考核
第十条 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考核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考核:
(一)考核对象:重点专科创建项目负责人,负责人细化到创建团队个人。
(二)立项奖励:通过立项评审成功后给予创建团队专项考核奖励:院级0.2万元/项、市级1万元/项、省级乙等2万元/项、省级甲等3万元/项、国家级5万元/项 。
(三)验收合格奖励:通过验收评审授牌后给予科室专项奖励:院级0.8万元/项、市级3万元/项、省级乙等8万元/项、省级甲等12万元/项、国家级45万元/项,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医教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