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外出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管理规定
职工外出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管理规定 (一)学术活动范围 1.所参加的各种学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中华医学会、中西医结合研究会、老年医学会、精神卫生和医养结合等与医院业务相应的学术会。 2.省级以上新技术、新项目推广会、本院缺项的学术研讨会、国家或省级继续教育项目优先考虑,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3.选派参加各种学习班、研修班、
职工外出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管理规定
(一)学术活动范围
1.所参加的各种学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中华医学会、中西医结合研究会、老年医学会、精神卫生和医养结合等与医院业务相应的学术会。
2.省级以上新技术、新项目推广会、本院缺项的学术研讨会、国家或省级继续教育项目优先考虑,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3.选派参加各种学习班、研修班、培训班需以世界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相关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注重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先进性,所学内容需在我院专科建设之内,或社会效益、技术效益非常显著,或科室已具备近期开展的条件,学习后即能开展之项目,此类活动由医教部从严掌握,并做好衔接管理。
4.凡国家级学会及其专业分会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通知,均须盖有国家级学会的印章或国家级学会学术会务部印章加各专业分会印章,并做好衔接管理。
5.省级学会及其专业分会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通知,须盖有省级学会的印章或省级学会学术会务部印章加各专业分会印章,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6.市级学会及其专业分会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通知须盖有市级学会的印章或市级学会学术会务部印章加各专业分会印章,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7.在学术会任职为秘书、委员、理事、常务理事的职工均可参加任职的学术会议。
8.特殊学术会议:包括①为扩大对外交流,获取科技信息,对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者,如被国内外的学术会议选中该课题论文的均可放宽条件,其费用可从课题经费中支付。②凡医院需进行的新技术、新项目研讨会、学习班,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参会,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二)参加学术活动人员范围
1.引进的特殊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各级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医院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及博士,在参加学术会议及新技术、新项目等学习时,同等情形下给予优先支持,并做好衔接管理。
2.市级及以上重点专科科主任、副主任、学术骨干,市级及以上课题负责人:因学科建设、课题论文需外出交流者,可酌情增加参加学术会议的机会;担任全国、省市学会(或学组)领导职务需参与组织或主持会议者,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按规定要求参会培训者,由医教部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经院长批准后可适当放宽。
(三)参加学术活动人数
1.同一学术活动或学习班,原则上省外只允许一人参加,省内一至两人参加。
2.国家级学会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同一会议参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本省医学会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同一会议参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各专业分会的换届会议可适当放宽参加会议的人数,市内可酌情增加参加人数。
3.在国内召开的正式国际性学术会议,大会发言的正式代表准予参会。
(四)参加学术会议程序
1.收到外出学习的文件后,将有派出需求的会议文件上传OA系统,同时按照文件审批流程派出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学习。
2.参加学术会议且本人为大会发言或有文章交流者,需由科室负责人根据本科人才培养、专业人员主攻方向合理安排,经医教部报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会议。出省的学术活动需报院长审批。有征文要求的会议,参会人员需按照相关学会征文通知,积极撰写论文,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签名后到医教部登记、备案后投稿。护理人员需由所在科室护士长、科主任及护理部主任签署意见。
3.行政后勤及其他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院长审批后到医教部登记备案,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五)费用报销
参加学术会议后费用报销按医院财务报销流程执行。
(六)参会后要求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人员在学术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相应学习内容和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学习回执单以书面形式报医教部。医教部每季度将学习收益、工作想法和打算梳理后上报院领导,并做好衔接管理。
(七)有关培训纪律要求
1.严禁借培训名义公款旅游,借机旅游。
2.严禁培训结束后,故意滞留不归,借道或绕道旅游。
3.严禁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安排食宿,严禁奢侈浪费。
4.严禁不履行外出报备、请(销)假手续。
5.严禁利用职业身份开展与学术无关的活动,交通、食宿等接待需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相应差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做好衔接管理。
6.严禁严禁编造虚假学术活动或借由与企业合作开展学术活动开展违法违规利益输送。
7.严禁以取酬明显超过本业行业学术协会推荐或实行的讲课取酬标准等方式接受利益输送。
8.严禁在学术中为医药产品开展商业广告宣传。
9.严禁科室内部学术活动严禁接受外部赞助。
10.加强学术会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术会议活动尽快记录上报医教部。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做好衔接管理。
(八) 附 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一)学术活动范围
1.所参加的各种学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中华医学会、中西医结合研究会、老年医学会、精神卫生和医养结合等与医院业务相应的学术会。
2.省级以上新技术、新项目推广会、本院缺项的学术研讨会、国家或省级继续教育项目优先考虑,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3.选派参加各种学习班、研修班、培训班需以世界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相关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注重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先进性,所学内容需在我院专科建设之内,或社会效益、技术效益非常显著,或科室已具备近期开展的条件,学习后即能开展之项目,此类活动由医教部从严掌握,并做好衔接管理。
4.凡国家级学会及其专业分会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通知,均须盖有国家级学会的印章或国家级学会学术会务部印章加各专业分会印章,并做好衔接管理。
5.省级学会及其专业分会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通知,须盖有省级学会的印章或省级学会学术会务部印章加各专业分会印章,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6.市级学会及其专业分会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通知须盖有市级学会的印章或市级学会学术会务部印章加各专业分会印章,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7.在学术会任职为秘书、委员、理事、常务理事的职工均可参加任职的学术会议。
8.特殊学术会议:包括①为扩大对外交流,获取科技信息,对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者,如被国内外的学术会议选中该课题论文的均可放宽条件,其费用可从课题经费中支付。②凡医院需进行的新技术、新项目研讨会、学习班,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参会,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二)参加学术活动人员范围
1.引进的特殊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各级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医院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及博士,在参加学术会议及新技术、新项目等学习时,同等情形下给予优先支持,并做好衔接管理。
2.市级及以上重点专科科主任、副主任、学术骨干,市级及以上课题负责人:因学科建设、课题论文需外出交流者,可酌情增加参加学术会议的机会;担任全国、省市学会(或学组)领导职务需参与组织或主持会议者,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按规定要求参会培训者,由医教部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经院长批准后可适当放宽。
(三)参加学术活动人数
1.同一学术活动或学习班,原则上省外只允许一人参加,省内一至两人参加。
2.国家级学会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同一会议参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本省医学会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同一会议参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各专业分会的换届会议可适当放宽参加会议的人数,市内可酌情增加参加人数。
3.在国内召开的正式国际性学术会议,大会发言的正式代表准予参会。
(四)参加学术会议程序
1.收到外出学习的文件后,将有派出需求的会议文件上传OA系统,同时按照文件审批流程派出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学习。
2.参加学术会议且本人为大会发言或有文章交流者,需由科室负责人根据本科人才培养、专业人员主攻方向合理安排,经医教部报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会议。出省的学术活动需报院长审批。有征文要求的会议,参会人员需按照相关学会征文通知,积极撰写论文,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签名后到医教部登记、备案后投稿。护理人员需由所在科室护士长、科主任及护理部主任签署意见。
3.行政后勤及其他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院长审批后到医教部登记备案,相关情况按要求记录。
(五)费用报销
参加学术会议后费用报销按医院财务报销流程执行。
(六)参会后要求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人员在学术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相应学习内容和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学习回执单以书面形式报医教部。医教部每季度将学习收益、工作想法和打算梳理后上报院领导,并做好衔接管理。
(七)有关培训纪律要求
1.严禁借培训名义公款旅游,借机旅游。
2.严禁培训结束后,故意滞留不归,借道或绕道旅游。
3.严禁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安排食宿,严禁奢侈浪费。
4.严禁不履行外出报备、请(销)假手续。
5.严禁利用职业身份开展与学术无关的活动,交通、食宿等接待需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相应差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做好衔接管理。
6.严禁严禁编造虚假学术活动或借由与企业合作开展学术活动开展违法违规利益输送。
7.严禁以取酬明显超过本业行业学术协会推荐或实行的讲课取酬标准等方式接受利益输送。
8.严禁在学术中为医药产品开展商业广告宣传。
9.严禁科室内部学术活动严禁接受外部赞助。
10.加强学术会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术会议活动尽快记录上报医教部。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做好衔接管理。
(八) 附 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