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及产科患者输血管理制度
一、新生儿红细胞输血评估原则 1、应结合胎龄、日龄、血红蛋白或红细胞压积、临床症状以及呼吸支持情况,综合评估红细胞输血指征。 2、需要呼吸支持、存在心肺疾病或有组织缺氧表现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师评估输血必要性和目标。 3、不得仅依据单一检验指标决定输血,应同时评估循环状态、呼吸、喂养、体重增长及失血等临床情况。 4
一、新生儿红细胞输血评估原则
1、应结合胎龄、日龄、血红蛋白或红细胞压积、临床症状以及呼吸支持情况,综合评估红细胞输血指征。
2、需要呼吸支持、存在心肺疾病或有组织缺氧表现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师评估输血必要性和目标。
3、不得仅依据单一检验指标决定输血,应同时评估循环状态、呼吸、喂养、体重增长及失血等临床情况。
4、因频繁采血造成医源性失血或贫血时,应采取减少采血量等措施,并按儿科输血规范评估是否输血。
二、新生儿血液的要求
1、实施环节中,小容量包装红细胞悬液,可分离成 20ml等。
2、日常工作中,校正血球压积,用自然沉淀全血法获得的红细胞浓缩物,其血球压积大致为0、65,一般认为是较为适合新生儿输血的血球压积。
3、按照岗位职责,一定范围的 PH 和电解质。
4、开展配套工作时,除非需要替换凝血因子,一般不建议使用 FFP。
5、为保证工作规范有序,由于血容量较少,输血小板要求相合的血浆、如绝对有必要
落实相关要求时,输不相合的血浆,则应最大可能的减少血浆量及用白蛋白或生理盐水重新混悬血小板,最好是用富含血小板血浆,推荐剂量 7、5-10 万/ul 的血小板悬液 5—10ml/Kg。
6、具体落实时,粒细胞输血则要求从 CMV 阴性的供体中获得,并应照射杀灭淋巴细胞,推荐剂量为 1×10/Kg9。
三、血交叉试验
1、按职责范围,如果做过 ABO&RH 血型鉴定,则以后可以省略检测 ABO&RH 血型,而直接选择 ABO&RH 血型相合的血液。
2、实施该项工作时,如果先前抗体筛选试验阴性以及未接受过含有不完全抗体的血液,及所有输注的红细胞制品都是 O 型或 ABO&RH 相合的,则新生儿期间抗体筛选和血交叉试验都可以省略,婴儿和母亲的血浆和血清都可以用作试验。
3、为提高工作规范性,如从婴儿或母亲的血清中检测到不完全抗体,则应选择无相对应抗原的血制品。
4、在具体执行中,如连续数天输血,则每一个血标本都须做抗体筛选,阴性则可省略血交叉试验。
四、RH 免疫球蛋白治疗
日常工作中,所有接受过分娩、流产、侵入性产科操作的妇女都应测定 RH 血型,RH阴性的妇女应接受 RH 免疫球蛋白治疗,最好在羊水诊断后 72 小时内及另外引起胎儿母亲出血的操作或妊娠末期、除了胎儿是 RH 阴性的和分娩前没有涉及 RH 免疫球蛋白治疗的指征、防范产生 D 抗原免疫性的RH 免疫球蛋白治疗也适合接受过 D 阳性血制品(血小板、粒细胞等)的 D 阴性的患者。
五、宫内输血和宫内换血
开展配套工作时,为了治疗胎儿的贫血或溶血,针对妊娠 20 周以后的胎儿,在有经验的临床医师的指导下可采用宫内输血和宫内换血、血制品要求使用 5 天内的血型为 O 型的 RH-或无针对母亲血清中抗体的抗原的红细胞、洗涤红细胞和去甘油红细胞,其血球压积至少为0、8 或更高、一旦开始宫内输血,须每两周输注一次,直到分娩,输血剂量依据胎儿重量和年龄而定,一般为75-175ml、换血的指征有 HDN,高胆红素血症、呼吸窘迫、DIC、红细胞增多症。
1、应结合胎龄、日龄、血红蛋白或红细胞压积、临床症状以及呼吸支持情况,综合评估红细胞输血指征。
2、需要呼吸支持、存在心肺疾病或有组织缺氧表现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师评估输血必要性和目标。
3、不得仅依据单一检验指标决定输血,应同时评估循环状态、呼吸、喂养、体重增长及失血等临床情况。
4、因频繁采血造成医源性失血或贫血时,应采取减少采血量等措施,并按儿科输血规范评估是否输血。
二、新生儿血液的要求
1、实施环节中,小容量包装红细胞悬液,可分离成 20ml等。
2、日常工作中,校正血球压积,用自然沉淀全血法获得的红细胞浓缩物,其血球压积大致为0、65,一般认为是较为适合新生儿输血的血球压积。
3、按照岗位职责,一定范围的 PH 和电解质。
4、开展配套工作时,除非需要替换凝血因子,一般不建议使用 FFP。
5、为保证工作规范有序,由于血容量较少,输血小板要求相合的血浆、如绝对有必要
落实相关要求时,输不相合的血浆,则应最大可能的减少血浆量及用白蛋白或生理盐水重新混悬血小板,最好是用富含血小板血浆,推荐剂量 7、5-10 万/ul 的血小板悬液 5—10ml/Kg。
6、具体落实时,粒细胞输血则要求从 CMV 阴性的供体中获得,并应照射杀灭淋巴细胞,推荐剂量为 1×10/Kg9。
三、血交叉试验
1、按职责范围,如果做过 ABO&RH 血型鉴定,则以后可以省略检测 ABO&RH 血型,而直接选择 ABO&RH 血型相合的血液。
2、实施该项工作时,如果先前抗体筛选试验阴性以及未接受过含有不完全抗体的血液,及所有输注的红细胞制品都是 O 型或 ABO&RH 相合的,则新生儿期间抗体筛选和血交叉试验都可以省略,婴儿和母亲的血浆和血清都可以用作试验。
3、为提高工作规范性,如从婴儿或母亲的血清中检测到不完全抗体,则应选择无相对应抗原的血制品。
4、在具体执行中,如连续数天输血,则每一个血标本都须做抗体筛选,阴性则可省略血交叉试验。
四、RH 免疫球蛋白治疗
日常工作中,所有接受过分娩、流产、侵入性产科操作的妇女都应测定 RH 血型,RH阴性的妇女应接受 RH 免疫球蛋白治疗,最好在羊水诊断后 72 小时内及另外引起胎儿母亲出血的操作或妊娠末期、除了胎儿是 RH 阴性的和分娩前没有涉及 RH 免疫球蛋白治疗的指征、防范产生 D 抗原免疫性的RH 免疫球蛋白治疗也适合接受过 D 阳性血制品(血小板、粒细胞等)的 D 阴性的患者。
五、宫内输血和宫内换血
开展配套工作时,为了治疗胎儿的贫血或溶血,针对妊娠 20 周以后的胎儿,在有经验的临床医师的指导下可采用宫内输血和宫内换血、血制品要求使用 5 天内的血型为 O 型的 RH-或无针对母亲血清中抗体的抗原的红细胞、洗涤红细胞和去甘油红细胞,其血球压积至少为0、8 或更高、一旦开始宫内输血,须每两周输注一次,直到分娩,输血剂量依据胎儿重量和年龄而定,一般为75-175ml、换血的指征有 HDN,高胆红素血症、呼吸窘迫、DIC、红细胞增多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