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调配常规

一、处方审查 1、按职责范围,调配者须依照有关规定审查处方的患者姓名、年龄、性别、科别、门诊号或病床号、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医师签名、 日期等是否正确完整,并注意下列各事项: 1 急诊处方应优先调配。 2 为提高工作规范性,遇有配伍禁忌、涂改、超剂量等,建议处方医师更正,重签名后始可调配;若对患者确系有害,则与

一、处方审查
1、按职责范围,调配者须依照有关规定审查处方的患者姓名、年龄、性别、科别、门诊号或病床号、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医师签名、 日期等是否正确完整,并注意下列各事项:
(1)急诊处方应优先调配。
(2)为提高工作规范性,遇有配伍禁忌、涂改、超剂量等,建议处方医师更正,重签名后始可调配;若对患者确系有害,则与处方医师研究解决、药剂人员不可自行更改处方。
(3)在具体执行中,有短缺药品时应将原处方退回,由医师更换它药,药剂人员禁止擅自用其它药品替代。
(4)实施环节中,须经批准的限用药物,须按规定手续办妥后才能发药、急救时可先发药,后办手续。
(5)日常工作中,处方限量:一般处方以3 日为限,最多不超过 7 天,针对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毒、麻、精神药事用品处方按卫生部相关的毒、麻、精神药事用品的规定强化管理、毒、麻药处方总量严禁超过一日剂量,严禁长期连续使用、麻醉药事用品用麻醉药事用品专用处方,急诊用急诊专用处方。
(6)依据岗位职责,非本机构医师的处方,禁止在本机构取药、本机构医师处方权,须由该科主任提出,报院长批准,经医务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名送药房留样,未有签名留样所开处方不予发药、调出本机构人员,医务管理部门应适时通知取消。
2.开展配套工作时,处方审查完毕后,再计价交款,一切手续办妥后,调配者再按处方的药物剂型规范完成记录标签药袋、门诊患者应写姓名、用法、注意事项、发出日期;住院患者应写科别、床号、药名、含量、规格、数量、用法、发出日期。
二、调配
1.落实相关要求时,调配前应该对瓶签、药袋、处方内容与药品是否一致确定无误后始可调配。
2.具体落实时,调配中应遵守调剂技术操作规程,确保配方质量用药安全。
3.常规工作中,调配中药时,应按处方药事用品的先后顺序,放入盘中,以便查对、须包煎的药事用品应装入布袋中;须冲服烊入,先煎后下之药事用品应另包;大块、坚硬之药事用品,应捣碎后调配。
4.按职责范围,调配完毕,复核无误后,调配者在处方上签名。
三、检查
1.为提高工作规范性,须由调剂室承担药师或富有经验的药师(士)承担,在发药前切实核对药事用品、瓶签、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一致,药剂的一次量与总量是否相符。
2.在具体执行中,以感官检查药剂的色、嗅、味、澄明度、如有疑问,先询问调配者,确有需要时可采用快速分析法开展检查;如有错误,应查明原因,立即纠正,及时登记,检查者应签名。
四、发出
1.日常工作中,门诊处方配好后,即呼唤患者姓名,并注意其年龄、性别,核对无误后始可发给,同时将用法及注意事项交待明白。
2.依据岗位职责,科室药品经检查无误后,按病区科室分别放置固定位置,护士领药时应面点清并签名、如遇新药或特殊用法时,须向护士交待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