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讨论制度(001)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死亡病例均应开展病历讨论,一般病例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完成;特殊病例即时完成;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做出后一周内完成。 二、讨论应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科室医护人员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医务管理部门及医患关系协调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三、讨论中应由经治医师简明介

#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死亡病例均应开展病历讨论,一般病例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完成;特殊病例即时完成;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做出后一周内完成。
二、讨论应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科室医护人员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医务管理部门及医患关系协调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三、讨论中应由经治医师简明介绍病情、病史、治疗与抢救经过以及死亡原因(急诊死亡病例由当时负责抢救的值班医师介绍,参加抢救的其他医师予以补充),上级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可酌情补充并做详尽的分析论证。参加讨论人员应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对诊疗意见、死亡原因、抢救措施及诊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详尽分析,借鉴国内外对本病诊治的先进经验总结。
四、讨论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在病历和《死亡病历讨论记录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