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一、基本要求 (一)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二)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以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晰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及签名。 (三)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 24小时制记录,记录到分。 (四)对需取得患者书面知情同意方可开展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

#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一、基本要求
(一)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二)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以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晰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及签名。
(三)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 24小时制记录,记录到分。
(四)对需取得患者书面知情同意方可开展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其授权的人员)签署知情同意书。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及时记录。
二、门(急)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一)门诊、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病历记录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二)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
(三)急诊留观病历按住院病历要求书写。新留观患者 6小时内完成急诊留观记录,24小时内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抢救记录应当在抢救结束 6小时内据实补记。
三、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一)入院记录、再次入院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入院24小时内转科的,由首诊科室在转出前完成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会诊意见和转出记录;转入科室应在24小时内完成转入记录。死亡记录应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二)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即出院的,可书写24小时内出入院记录;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可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三)首次病程记录应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在入院后48小时内完成;科主任或副高以上职称医师查房记录应在72小时内完成。
(四)新入院患者应连续 3天病程记录。手术患者术前应有手术患者病情和风险评估表、手术知情同意书、术前小结、术前讨论(2 级以上)、手术医师查房记录;术后完成手术安全核查表、手术风险评估表、术后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应在术后 24小时内完成。术后参术者即时完成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术后连续 3天应有术者或上级医师查房记录。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前完成麻醉知情同意书签署工作,完成麻醉前、后访视和记录。
(五)患者连续住院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有阶段小结;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作为阶段小结的替代记录。
(六)病危患者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记录病程,每天至少1次,且记录时间具体到分钟;病重患者至少每2天记录1次病程;病情稳定者至少每3天记录1次。每周主治医师查房记录不少于2次,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不少于1次。
(七)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签署病危(重)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患者或家属,一份存入病历,一份报医务管理部门。
(八)开具医嘱应具体到分,每行开具一条医嘱。
(九)因抢救、手术急危重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其他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
(十)患者出院前一日应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记录;自动出院的,应有当日病程记录。
(十一)出院患者应有出院小结。
(十二)出院记录中出院医嘱应当包括出院后患者在饮食、休息、康复等方面需要注意事项;出院后用药的具体名称、剂量、用法;是否需要随诊,什么情况下随诊,随诊时间,定期复诊的具体内容,如对仍需留置在患者身上的器械或管路的说明及后期处理要求等(必要时使用谈话记录请患者或家属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