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对制度(001)

查对制度 在临床诊疗期间,须严格确认患者身份,履行“查对制度 ”,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床号(门诊患者使用姓名、年龄)两项核对患者身份。为了确保安全也可另加性别、住院号等信息进一步确认患者身份,严禁仅以房间或床号作为识别的唯一依据。确认患者身份时应让患者或其近亲属陈述患者姓名。对新生儿、意识不清、语言交流障碍等原因无法向医

# 查对制度
在临床诊疗期间,须严格确认患者身份,履行“查对制度 ”,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床号(门诊患者使用姓名、年龄)两项核对患者身份。为了确保安全也可另加性别、住院号等信息进一步确认患者身份,严禁仅以房间或床号作为识别的唯一依据。确认患者身份时应让患者或其近亲属陈述患者姓名。对新生儿、意识不清、语言交流障碍等原因无法向医护人员陈述自己姓名的患者,让患者陪同人员陈述患者姓名。为无名患者开展诊疗活动时,须双人核对,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治疗。
一、医嘱查对
(一)医师开具医嘱、处方或开展诊疗时,应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床号、住院号等信息。
(二)抢救患者时,医师下达口头医嘱,执行者须复诵一遍,确认后执行,并保留用过的各类抢救药物、输液输血的空瓶、空袋,用完后集中存放,以备查对。抢救完毕,医师即刻据实补开医嘱并签名。
二、输血科查对
(一)接受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血液成份、血型、血量。
(二)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输血科工作人员要“双查双签 ”,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三)发血时,输血科工作人员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姓名、病室、床号、住院号、血型、交叉配血试验结果、血袋编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发血后,受血者血液标本保留 24 小时,以备必要时查对。
(四)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律不得发取:(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破损、漏血;(3)血液中有明显的凝块;(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
絮状物或粗大颗粒;(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五)对血袋包装进行检查: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献血者血型、血液品种、血量、采血日期、有效期及时间,储存条件、血袋编号、血液外观。确认无误后注明取血时间并签名。
三、手术查对(含介入或有创操作)
(一)接拟手术患者时,手术室护士与病房护士要查对姓名、科别、病室、床号、住院号、手术名称、手术部位及标识、所带的术中用药、病历及资料等,填写手术室接送病人交接本。
(二)术前遵照《XXXX 手术安全核查制度》《XXXX 手术安全核查流程》《<手术风险评估表>填写流程》的有关规定由术者、麻醉专业医师、手术室护士进行三方核查。
(三)凡病情需要填入体内的纱布、纱条或内置物等应具体点清数目。
(四)手术取下的标本,巡回护士、器械护士与术者核对后,巡回护士在病理标本登记表上签字后专人送检,并与病理科相关人员核对后分别签字。
(五)用药与输血应按要求实施查对。
四、药事管理部门查对
调剂处方时做到“ 四查十对 ”。即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调剂过程有第二人核对,独立值班时双签字核对。
五、检验科及实验室查对
(一)采取标本时,查对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号、检验目的。
(二)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标本数量和质量。
(三)检验时,查对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四)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五)发报告时,审核人员查对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号、检验目的。
六、病理科查对
(一)收集标本时,查对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送检单位/科室、固定液、标本与申请单所标送检部位是否一致并核实送检标本份数。
(二)制片时,查对编号、送检标本数、标本种类、切片数量和质量。
(三)诊断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四)发报告时,查对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及住院号、临床诊断、送检部位及送检日期。
七、影像及核医学查对
(一)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年龄、影像号、部位、目的。
(二)治疗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三)使用造影剂时应查对病人有无造影剂过敏史。
(四)发报告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影像号。
八、特殊检查室(脑电图、心电图、心功能、内镜、肺功能室等)查对
(一)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检查目的。
(二)诊断时,查对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三)发报告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年龄。
九、饮食查对
(一)饮食作为查对医嘱的内容之一。
(二)对特殊治疗饮食,护士应查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