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科新增病理诊断技术应用的审批与管理制度
病理科新增病理诊断技术应用的审批与管理制度 针对是近年来在国内外医学领域具有发展趋势的新项目(即通过新手段取得的新成果),在本机构尚未开展过的项目和尚未使用过的临床医疗、护理技术,称为新技术。 对开展的新技术实性分级管理,按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安全性分为国家级、省级、院级。 (1)国家级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新成
病理科新增病理诊断技术应用的审批与管理制度
针对是近年来在国内外医学领域具有发展趋势的新项目(即通过新手段取得的新成果),在本机构尚未开展过的项目和尚未使用过的临床医疗、护理技术,称为新技术。
对开展的新技术实性分级管理,按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安全性分为国家级、省级、院级。
(1)国家级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新成果,在国内医学领域里尚未开展的项目和尚未使用的;
(2)省级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成果,在省内尚未开展的新项目和尚未使用的;
(3)院级具有省内先进水平,在本市及本机构尚未开展的新项目和尚未使用的。
新技术准入的必备条件
(1)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章制度;
(2)拟开展的新项目应具有科学性、有效性、安全性、创新性和效益型;
(3)拟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所使用的医疗仪器须有《医疗仪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仪器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仪器产品注册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备查,使用资质证件不齐的医疗仪器开展新项目,一律拒绝进入;
(4)拟开展的新项目所使用的药品须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生产合格证,进口药品须有《进口许可证》,并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备查,使用资质证件不齐全的药品开展新项目,一律不准进入。
新技术的准入程序
(1)申报者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本机构临床、医技、护理人员,须认真填写《新技术、新业务申请书》,经本科室讨论审查、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医务管理部门。
(2)医务管理部门对《新技术、新业务申请书》审核合格后,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核评估;经充分论证并同意准入后,按授权程序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3)拟开展的新技术按程序批准后,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收费标准;医疗保障报销事项由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
可行性论证的主要内容
包括新技术的来源,国内外开展本项目的现状,开展的目的、内容、方法、质量指标,保障条件及经费,预期结果与效益等。
监察措施
(1)新技术经审批后须按计划实施,凡增加或撤销项目需经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开展;
(2)项目负责人每半年向医务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新技术实施情况;医务管理部门对新项目技术开展情况进行过程管理,至少每半年总结一次并向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
(3)对不能安期完成的新技术,项目申请人须向医疗质量委员会详细说明原因开展本项工作时。委员会有权依据具体情况,对项目申请人提出质疑,批评或处置意见;
(4)新技术准入实施后,应妥善保存相关技术资料;新项目验收后,应将技术总结、论文复印件等资料交医务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针对是近年来在国内外医学领域具有发展趋势的新项目(即通过新手段取得的新成果),在本机构尚未开展过的项目和尚未使用过的临床医疗、护理技术,称为新技术。
对开展的新技术实性分级管理,按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安全性分为国家级、省级、院级。
(1)国家级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新成果,在国内医学领域里尚未开展的项目和尚未使用的;
(2)省级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成果,在省内尚未开展的新项目和尚未使用的;
(3)院级具有省内先进水平,在本市及本机构尚未开展的新项目和尚未使用的。
新技术准入的必备条件
(1)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章制度;
(2)拟开展的新项目应具有科学性、有效性、安全性、创新性和效益型;
(3)拟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所使用的医疗仪器须有《医疗仪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仪器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仪器产品注册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备查,使用资质证件不齐的医疗仪器开展新项目,一律拒绝进入;
(4)拟开展的新项目所使用的药品须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生产合格证,进口药品须有《进口许可证》,并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备查,使用资质证件不齐全的药品开展新项目,一律不准进入。
新技术的准入程序
(1)申报者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本机构临床、医技、护理人员,须认真填写《新技术、新业务申请书》,经本科室讨论审查、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医务管理部门。
(2)医务管理部门对《新技术、新业务申请书》审核合格后,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核评估;经充分论证并同意准入后,按授权程序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3)拟开展的新技术按程序批准后,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收费标准;医疗保障报销事项由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
可行性论证的主要内容
包括新技术的来源,国内外开展本项目的现状,开展的目的、内容、方法、质量指标,保障条件及经费,预期结果与效益等。
监察措施
(1)新技术经审批后须按计划实施,凡增加或撤销项目需经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开展;
(2)项目负责人每半年向医务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新技术实施情况;医务管理部门对新项目技术开展情况进行过程管理,至少每半年总结一次并向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
(3)对不能安期完成的新技术,项目申请人须向医疗质量委员会详细说明原因开展本项工作时。委员会有权依据具体情况,对项目申请人提出质疑,批评或处置意见;
(4)新技术准入实施后,应妥善保存相关技术资料;新项目验收后,应将技术总结、论文复印件等资料交医务管理部门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