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分娩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1、为确保工作规范,建立首诊医师承担制。首次接诊医师在接诊孕产妇时,应告知孕产妇入院分娩实名登记的项目和重要意义,对少数特殊对象(如未婚生育者),在妥善完成保密工作和有效沟通情况下,也须实名登记。如发现孕产妇提供假身份证明、住址或拒不提供真实情况的平诊入院孕产妇,接诊医师应马上向医疗机构医务管理部
分娩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1、为确保工作规范,建立首诊医师承担制。首次接诊医师在接诊孕产妇时,应告知孕产妇入院分娩实名登记的项目和重要意义,对少数特殊对象(如未婚生育者),在妥善完成保密工作和有效沟通情况下,也须实名登记。如发现孕产妇提供假身份证明、住址或拒不提供真实情况的平诊入院孕产妇,接诊医师应马上向医疗机构医务管理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医务管理部门向所属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妇幼健康服务科(股)报告。
2、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科要指定 2 名相关人员,在《相关省份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分娩登记簿》上如实登记实名信息,并于婴儿出生后 24 小时内录入“XX 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 ”(简称“共享平台 ”)和“@@P1@@ ” (简称妇幼系统),并确保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具体实施时,对因急诊入院分娩,孕产妇暂时不能提供身份证等实名信息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要先安排孕产妇住院分娩,2 日内补齐实名信息,禁止以信息不全为由拒绝孕产妇住院分娩。
1、为确保工作规范,建立首诊医师承担制。首次接诊医师在接诊孕产妇时,应告知孕产妇入院分娩实名登记的项目和重要意义,对少数特殊对象(如未婚生育者),在妥善完成保密工作和有效沟通情况下,也须实名登记。如发现孕产妇提供假身份证明、住址或拒不提供真实情况的平诊入院孕产妇,接诊医师应马上向医疗机构医务管理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医务管理部门向所属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妇幼健康服务科(股)报告。
2、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科要指定 2 名相关人员,在《相关省份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分娩登记簿》上如实登记实名信息,并于婴儿出生后 24 小时内录入“XX 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 ”(简称“共享平台 ”)和“@@P1@@ ” (简称妇幼系统),并确保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具体实施时,对因急诊入院分娩,孕产妇暂时不能提供身份证等实名信息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要先安排孕产妇住院分娩,2 日内补齐实名信息,禁止以信息不全为由拒绝孕产妇住院分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