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科传染病病原体报告制度
检验科传染病病原体报告制度 一、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应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甲类传染病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 炭疽、细
检验科传染病病原体报告制度
一、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应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甲类传染病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 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 日咳、白喉
、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 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依据其暴发、流行情况的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决定并给予分布。
二、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以上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工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时,需及时身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报告。本机构检验科应马上向院感办报告。
四、需在四小时内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告知本单位的相关人员。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承担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禁止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一、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应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甲类传染病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 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 日咳、白喉
、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 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依据其暴发、流行情况的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决定并给予分布。
二、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以上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工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时,需及时身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报告。本机构检验科应马上向院感办报告。
四、需在四小时内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告知本单位的相关人员。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承担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禁止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