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围产妇儿死亡及出生缺陷儿报告制度
孕产妇、围产妇儿死亡及出生缺陷儿报告制度 1、在日常工作中,在科室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设专人承担本科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儿的资料收集与报告工作。 2、依照职责分工,登记凡孕满 28 周至出生后 7 天的包括死产、死胎、新生儿和出生缺陷儿。 3、开展本项工作时,建立孕产妇死亡登记制度,凡妊娠开始至产后 42 天
孕产妇、围产妇儿死亡及出生缺陷儿报告制度
1、在日常工作中,在科室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设专人承担本科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儿的资料收集与报告工作。
2、依照职责分工,登记凡孕满 28 周至出生后 7 天的包括死产、死胎、新生儿和出生缺陷儿。
3、开展本项工作时,建立孕产妇死亡登记制度,凡妊娠开始至产后 42 天内死亡者 24 小时内电话报告妇幼保健所,并在一月内将登记表报妇幼保健所。
4、为确保工作规范,及时与儿科联系,了解转儿科治疗的新生儿情况,并妥善完成围产儿出生缺陷、死亡登记;收集本机构出生围产儿缺陷、死亡报表。
5、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每月 8 日前完成月报的报送。
6、具体实施时,及时妥善完成出生缺陷、死亡的汇总、补漏、报送工作。
7、在日常工作中,具体负责人在报表前须对报送的所有数据开展检查和核实。
1、在日常工作中,在科室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设专人承担本科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儿的资料收集与报告工作。
2、依照职责分工,登记凡孕满 28 周至出生后 7 天的包括死产、死胎、新生儿和出生缺陷儿。
3、开展本项工作时,建立孕产妇死亡登记制度,凡妊娠开始至产后 42 天内死亡者 24 小时内电话报告妇幼保健所,并在一月内将登记表报妇幼保健所。
4、为确保工作规范,及时与儿科联系,了解转儿科治疗的新生儿情况,并妥善完成围产儿出生缺陷、死亡登记;收集本机构出生围产儿缺陷、死亡报表。
5、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每月 8 日前完成月报的报送。
6、具体实施时,及时妥善完成出生缺陷、死亡的汇总、补漏、报送工作。
7、在日常工作中,具体负责人在报表前须对报送的所有数据开展检查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