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1.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严禁自行外出会诊。 2.医疗管理部门门接到会诊邀请 书面文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 后,在不影响本医疗机构 科 正常临床工作及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医疗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1.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严禁自行外出会诊。
2.医疗管理部门门接到会诊邀请(书面文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后,在不影响本医疗机构(科)正常临床工作及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医疗机构(科)正常临床工作,但存在特殊需的情况下,应经医疗机构领导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严禁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2.1会诊邀请超出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或者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2.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2.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会诊医师应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依规书写医疗文书。
4.医师在会诊过程中须从严落实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常规。
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6.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及安全的,应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7.医师会诊结束后,应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业务单元负责人及医疗管理部门门。
8.会诊费用应依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依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严禁重复收费,严禁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严禁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严禁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