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制度
处方制度 1.医疗机构及医师、药师都须从严落实《处方管理办法》,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2.执业医师、助理医师处方权,可由各业务单元主任提出,经医疗管理部门审核,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在药学部门留样。 3.药学部门严禁自行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及时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学部门有权
# 处方制度
1.医疗机构及医师、药师都须从严落实《处方管理办法》,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2.执业医师、助理医师处方权,可由各业务单元主任提出,经医疗管理部门审核,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在药学部门留样。
3.药学部门严禁自行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及时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学部门有权拒绝调配。
4.有关“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及处方权,应自觉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5.医师应依据病情诊断开具处方,处方通常严禁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形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需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严禁为本人开处方。
6.处方内容
6.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及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加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6.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6.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6.4急诊处方应在右上角加盖“急”字图印,或书写醒目“急”字。
7.处方字迹要清楚,严禁涂改。如有涂改医师须在涂改处签字。通常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
8.医师应依据医疗、预防、保健需,依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9.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1)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10.通常处方保存一年,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兰年到期登记后由院长或副院长批准销毁。
11.针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学部门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的应报告院长、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12.药师对每一张处方均应审核(包括对规定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调剂。
13.药师应对处方用药适宜陛开展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3.1规定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13.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13.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13.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13.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13.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及配伍禁忌;
13.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14.药师能够将意见及时向全体医师通报;有责任向医师提供科学用药,合理用药的信息,并予以用药指导。
15.本制度所谓的处方含意,包括在门诊、急诊、住院的医师所开具的各类处方及下达医嘱中的药物治疗医嘱。
1.医疗机构及医师、药师都须从严落实《处方管理办法》,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2.执业医师、助理医师处方权,可由各业务单元主任提出,经医疗管理部门审核,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在药学部门留样。
3.药学部门严禁自行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及时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学部门有权拒绝调配。
4.有关“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及处方权,应自觉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5.医师应依据病情诊断开具处方,处方通常严禁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形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需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严禁为本人开处方。
6.处方内容
6.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及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加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6.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6.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6.4急诊处方应在右上角加盖“急”字图印,或书写醒目“急”字。
7.处方字迹要清楚,严禁涂改。如有涂改医师须在涂改处签字。通常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
8.医师应依据医疗、预防、保健需,依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9.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1)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10.通常处方保存一年,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兰年到期登记后由院长或副院长批准销毁。
11.针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学部门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的应报告院长、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12.药师对每一张处方均应审核(包括对规定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调剂。
13.药师应对处方用药适宜陛开展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3.1规定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13.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13.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13.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13.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13.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及配伍禁忌;
13.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14.药师能够将意见及时向全体医师通报;有责任向医师提供科学用药,合理用药的信息,并予以用药指导。
15.本制度所谓的处方含意,包括在门诊、急诊、住院的医师所开具的各类处方及下达医嘱中的药物治疗医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