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院、转科制度

转院、转科制度 1.医疗机构因限于技术及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患者,由科内讨论或由业务单元负责人提出,经医疗管理部门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或医疗机构总值班批准,提前与转入医疗机构联系,征得确认后方可转院。 2.患者转院应向患者本人或家属充分告知,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3

# 转院、转科制度
1.医疗机构因限于技术及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患者,由科内讨论或由业务单元负责人提出,经医疗管理部门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或医疗机构总值班批准,提前与转入医疗机构联系,征得确认后方可转院。
2.患者转院应向患者本人或家属充分告知,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3.危重患者转院时应派医疗护理人员护送。患者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患者转去。患者在转入医疗机构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交病案室,退回转出医疗机构。转入疗养院的患者只带病历摘要。
4.患者转科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转科前,由主管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系的时间转科。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情况。转入科写转入记录,并通知住院处及营养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