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诊负责制
首诊负责制 1.患者首先就诊的业务单元为首诊业务单元,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须及时对患者开展必要的检查,做出初步诊断与处理,并认真书写病历。 2.诊断为非本科疾患,及时转至其他业务单元诊疗。若属危重抢救患者,首诊医师须第一时间抢救患者,同时向高年资医师汇报。坚决杜绝业务单元间、医师间推诿患者。 3.被邀会诊的业务单元医师
# 首诊负责制
1.患者首先就诊的业务单元为首诊业务单元,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须及时对患者开展必要的检查,做出初步诊断与处理,并认真书写病历。
2.诊断为非本科疾患,及时转至其他业务单元诊疗。若属危重抢救患者,首诊医师须第一时间抢救患者,同时向高年资医师汇报。坚决杜绝业务单元间、医师间推诿患者。
3.被邀会诊的业务单元医师须依时会诊,执行医疗机构会诊制度。会诊意见须向邀请业务单元医师书面交待。
4.首诊医师请其他业务单元会诊须先经本科高年资医师查看患者并同意。被邀业务单元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参加会诊。
5.两个业务单元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高年资医师,直至本业务单元负责人。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报送医疗管理部门或总值班协调解决,严禁推诿。
6.复合伤或涉及多业务单元的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业务单元主管之前,除首诊业务单元负责诊治外,所有的相关业务单元须执行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严禁推诿,严禁自行离去。各业务单元分别开展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
7.首诊医师对需紧急抢救的患者,须先抢救,同时由患者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及交费等手续,严禁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8.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在病情稳定之前严禁转院,因医疗机构病床、设备及技术条件所限,需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可转院,对需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患者,须由责任医师(确有需要时由医疗管理部门或总值班)先与接收医疗机构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交代及稳妥安排。
9.首诊医师应对患者的去向或转归予以登记备查。
10.对于在接诊、诊治、抢救患者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患者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及业务单元的责任。
1.患者首先就诊的业务单元为首诊业务单元,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须及时对患者开展必要的检查,做出初步诊断与处理,并认真书写病历。
2.诊断为非本科疾患,及时转至其他业务单元诊疗。若属危重抢救患者,首诊医师须第一时间抢救患者,同时向高年资医师汇报。坚决杜绝业务单元间、医师间推诿患者。
3.被邀会诊的业务单元医师须依时会诊,执行医疗机构会诊制度。会诊意见须向邀请业务单元医师书面交待。
4.首诊医师请其他业务单元会诊须先经本科高年资医师查看患者并同意。被邀业务单元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参加会诊。
5.两个业务单元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高年资医师,直至本业务单元负责人。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报送医疗管理部门或总值班协调解决,严禁推诿。
6.复合伤或涉及多业务单元的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业务单元主管之前,除首诊业务单元负责诊治外,所有的相关业务单元须执行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严禁推诿,严禁自行离去。各业务单元分别开展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
7.首诊医师对需紧急抢救的患者,须先抢救,同时由患者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及交费等手续,严禁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8.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在病情稳定之前严禁转院,因医疗机构病床、设备及技术条件所限,需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可转院,对需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患者,须由责任医师(确有需要时由医疗管理部门或总值班)先与接收医疗机构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交代及稳妥安排。
9.首诊医师应对患者的去向或转归予以登记备查。
10.对于在接诊、诊治、抢救患者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患者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及业务单元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