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护理制度
分级护理制度 1.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疗护理人员依据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及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及三级护理。 2.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以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及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依据患者的情况变化开展动态调整。 3.临床护士依据患者的护理级别
# 分级护理制度
1.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疗护理人员依据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及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及三级护理。
2.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以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及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依据患者的情况变化开展动态调整。
3.临床护士依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及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及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4.护士实施的护理工作包括:
4.1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及病情变化;
4.2正确实施治疗、用药及护理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
4.3依据患者病情及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顾及帮助;
4.4提供康复及健康指导。
5.分级护理原则:
5.1特级护理:
5.1.1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确定为特级护理:
5.1.1.1病情危重,随时发生病情变化需实施抢救的患者;
5.1.1.2重症监护患者;
5.1.1.3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5.1.1.4严重外伤及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5.1.1.5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需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5.1.1.6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需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5.1.1.7其他有生命危险,需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5.1.2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5.1.2.1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及生命体征,监测患者的体温、脉搏、呼吸、血压;
5.1.2.2依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
5.1.2.3准确测量24小时出入量;
5.1.2.4正确实施口腔护理、压疮预防及护理、管路护理等护理措施,实施安全措施;
5.1.2.5保持患者的舒适及功能体位;
5.1.2.6实施床旁交接班。
5.2一级护理:
5.2.1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确定为一级护理:
5.2.1.1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5.2.1.2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从严卧床的患者;
5.2.1.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患者;
5.2.1.4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5.2.2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5.2.2.1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5.2.2.2依据患者病情,每日测量患者体温、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
5.2.2.3依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
5.2.2.4正确实施口腔护理、压疮预防及护理、管路护理等护理措施,实施安全措施;
5.2.2.5对患者提供适宜的照顾及康复、健康指导。
5.3二级护理:
5.3.1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确定为二级护理:
5.3.1.1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5.3.1.2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5.3.1.3行动不便的老年患者。
5.3.2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5.3.2.1每2—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5.3.2.2依据患者病情,测量患者体温、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
5.3.2.3依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
5.3.2.4依据患者身体状况,实施护理措施及安全措施;
5.3.2.5对患者提供适宜的照顾及康复、健康指导。
5.4三级护理:
5.4.1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确定为三级护理:
5.4.1.1生活完全自理,病情稳定的患者;
5.4.1.2生活完全自理,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5.4.2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5.4.2.1每3—4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瘸隋变化;
5.4.2.2依据患者病情,测量患者体温、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
5.4.2.3依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
5.4.2.4对患者提供适宜的照顾及康复、健康指导。
1.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疗护理人员依据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及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及三级护理。
2.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以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及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依据患者的情况变化开展动态调整。
3.临床护士依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及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及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4.护士实施的护理工作包括:
4.1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及病情变化;
4.2正确实施治疗、用药及护理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
4.3依据患者病情及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顾及帮助;
4.4提供康复及健康指导。
5.分级护理原则:
5.1特级护理:
5.1.1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确定为特级护理:
5.1.1.1病情危重,随时发生病情变化需实施抢救的患者;
5.1.1.2重症监护患者;
5.1.1.3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5.1.1.4严重外伤及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5.1.1.5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需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5.1.1.6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需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5.1.1.7其他有生命危险,需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5.1.2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5.1.2.1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及生命体征,监测患者的体温、脉搏、呼吸、血压;
5.1.2.2依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
5.1.2.3准确测量24小时出入量;
5.1.2.4正确实施口腔护理、压疮预防及护理、管路护理等护理措施,实施安全措施;
5.1.2.5保持患者的舒适及功能体位;
5.1.2.6实施床旁交接班。
5.2一级护理:
5.2.1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确定为一级护理:
5.2.1.1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5.2.1.2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从严卧床的患者;
5.2.1.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患者;
5.2.1.4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5.2.2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5.2.2.1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5.2.2.2依据患者病情,每日测量患者体温、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
5.2.2.3依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
5.2.2.4正确实施口腔护理、压疮预防及护理、管路护理等护理措施,实施安全措施;
5.2.2.5对患者提供适宜的照顾及康复、健康指导。
5.3二级护理:
5.3.1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确定为二级护理:
5.3.1.1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5.3.1.2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5.3.1.3行动不便的老年患者。
5.3.2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5.3.2.1每2—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5.3.2.2依据患者病情,测量患者体温、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
5.3.2.3依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
5.3.2.4依据患者身体状况,实施护理措施及安全措施;
5.3.2.5对患者提供适宜的照顾及康复、健康指导。
5.4三级护理:
5.4.1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确定为三级护理:
5.4.1.1生活完全自理,病情稳定的患者;
5.4.1.2生活完全自理,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5.4.2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5.4.2.1每3—4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瘸隋变化;
5.4.2.2依据患者病情,测量患者体温、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
5.4.2.3依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
5.4.2.4对患者提供适宜的照顾及康复、健康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