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依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建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医、药、护及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及人员职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保证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 1.“印

#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依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建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医、药、护及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及人员职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保证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
1.“印鉴卡”的管理
药学部门门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县(区)卫生局申办、换发“印鉴卡”,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按期提交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除接受检查或购买药品之用等规定情况外,严禁带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库。
2.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的管理
药库贮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药库与各调剂部门,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业务单元实行基数管理,基数卡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岗位人员及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需办理变更手续。
3.药品采购与验收
药库特殊药品管理岗位人员依据药品用量及库存情况提出购药计划,药品采购员应向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药品。药品到达后,由采购员及库管员共同检查验收药品至最小包装,并核验购药票据凭证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合格后,由药库特殊药品管理岗位人员及时入库实物,每次购药后及出库时,药库特殊药品管理岗位人员需检查印鉴卡、购货发票、入库单、账卡、药品、处方、领药单等均无误后方可开展其他工作。
4.药品的储存及保管 ‘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全部贮存于专用库内,库房钥匙由指定人员保管。贮药保险柜双锁双人负责,除库管人员及调剂部门专门领药人员外,任何人严禁进入库内。
5.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钥匙备案管理。
存放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保险柜实行双锁双人负责制,历任管理岗位人员情况需在药学部门备案。
6.药品的领发
各调剂部门指定专人凭处方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严禁超过“基数卡”限定的数量。发药人及领药人需逐项核验发药名称、数量、产晶批号、有效期后,签字办理领药手续。领药人员须亲自运送药品至领药部门并将药品存入专用保险柜、完成入账等相关手续,中途严禁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
7.调剂部门的药品使用管理
调剂部门应指定符合资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做到“日清日结”,药品调剂应指定发药窗口,调配人员应严格依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审核、发药。调剂部门贮存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须有从严的安全防范措施。每天下班(或交班)前,管理岗位人员应核对药品及相关记录。
8.临床科室的药品管理
临床业务单元需留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与调剂部门建立基数卡,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岗位人员、负责人审核签字,临床需求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基数卡。
9.管账人员交接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岗位人员调整时需在监督人员在场情况下开展交接清点并记录,交接完成后报存药学部门。
10.药品过期、损坏申报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岗位人员应按期核查药品有效期及质量情况,确保质量合格。过期药品需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药品验收时发现缺少、破损的药品当时解决;发现质量问题依照药品质量处理程序处理。
11.药品销毁管理
破损及过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的销毁,统计汇总后经医疗机构主管领导、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开展监督销毁、记录。
12.药品丢失、被盗案件报告
药品使用中一旦发现骗取、冒领者,或发生药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即刻报告药学部门主任及医疗机构安全保卫管理部门,并向县(区)卫生局、公安局、药监局报告。
13.值班巡查
节假日值班人员应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存储设施开展巡查,以保证药品储存、保管处于安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