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科管理制度
营养科管理制度 1.营养科在院长领导下工作,临床营养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营养科是对住院患者开展营养评价、营养治疗的部门,属于医技业务单元。 2.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设营养科,从事临床营养工作的专职营养师与床位比不能少于1:200。100张床位的医疗机构至少有l名专职临床营养师。 3.须不折不扣落实《食品卫生法
# 营养科管理制度
1.营养科在院长领导下工作,临床营养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营养科是对住院患者开展营养评价、营养治疗的部门,属于医技业务单元。
2.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设营养科,从事临床营养工作的专职营养师与床位比不能少于1:200。100张床位的医疗机构至少有l名专职临床营养师。
3.须不折不扣落实《食品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4.营养科实行业务单元负责人负责制,定期讨论在贯彻医疗机构(营养部分)的质量方针及落实质量目标、执行质量指标过程中发现的不足,提出优化意见与措施,并有反馈记录文件。
5.负责制订“住院患者的各类膳食的适应症和膳食应用原则”,作为医疗机构现行的制度规范组成部分。
6.营养科结合医疗机构特点负责制订本医疗机构住院患者膳食种类,并指导、监督营养厨房依照要求保质保量制作、分发治疗膳食,保障食品安全。
7.营养科负责住院患者的营养评价,接受特殊、疑难、危重及大手术患者的营养会诊,提供各类营养不良/营养失衡患者的营养支持方案,依照《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做好记录。
8.须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为临床服务的理念,保证食品安全。要为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心脑血管疾病、特殊、疑难、危重及大手术患者等提供适合其病情治疗需的膳食,并开展营养与健康宣传教育服务,在出院时提供膳食营养指导;为临床人员提供临床营养学信息。
9.各类医疗机构住院患者膳食应包括基本膳食(如普通膳食、半流质膳食、流食);治疗膳食(如低盐膳食、低脂低胆固醇膳食、高蛋白膳食、低蛋白膳食、高膳食纤维膳食、少渣(无渣)膳食、糖尿病膳食、配方膳食)。依据医疗机构收治病种增添治疗膳食种类。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营养科可参与或承担肠内营养支持工作。
10.由营养业务单元负责人负责召集,每月召开l次有临床营养专业人员及营养厨房的管理岗位人员、厨师长参加的联席会议,汇报及评估临床营养工作有关各项任务制度执行、协调情况,并有会议记录。
11.参加住院患者座谈会,听取并征求住院患者及家属意见;参加医、护、技联席会议,汇报对诊疗服务流程中存在的缺陷(问题),提出协调意见。
12.人员资质
12.1营养师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营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12.2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由具有副高职以上医学营养专业人员担任主任/负责人。
13.有岗前培训及在职继续教育制度及计划。
14.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开设营养咨询门诊及开展临床营养的科学研究工作。
15.针对营养厨房实行外包/或委托加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同样须将以下制度及职责的要求列入外包/或委托加工合同,开展签约与监督管理。
1.营养科在院长领导下工作,临床营养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营养科是对住院患者开展营养评价、营养治疗的部门,属于医技业务单元。
2.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设营养科,从事临床营养工作的专职营养师与床位比不能少于1:200。100张床位的医疗机构至少有l名专职临床营养师。
3.须不折不扣落实《食品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4.营养科实行业务单元负责人负责制,定期讨论在贯彻医疗机构(营养部分)的质量方针及落实质量目标、执行质量指标过程中发现的不足,提出优化意见与措施,并有反馈记录文件。
5.负责制订“住院患者的各类膳食的适应症和膳食应用原则”,作为医疗机构现行的制度规范组成部分。
6.营养科结合医疗机构特点负责制订本医疗机构住院患者膳食种类,并指导、监督营养厨房依照要求保质保量制作、分发治疗膳食,保障食品安全。
7.营养科负责住院患者的营养评价,接受特殊、疑难、危重及大手术患者的营养会诊,提供各类营养不良/营养失衡患者的营养支持方案,依照《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做好记录。
8.须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为临床服务的理念,保证食品安全。要为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心脑血管疾病、特殊、疑难、危重及大手术患者等提供适合其病情治疗需的膳食,并开展营养与健康宣传教育服务,在出院时提供膳食营养指导;为临床人员提供临床营养学信息。
9.各类医疗机构住院患者膳食应包括基本膳食(如普通膳食、半流质膳食、流食);治疗膳食(如低盐膳食、低脂低胆固醇膳食、高蛋白膳食、低蛋白膳食、高膳食纤维膳食、少渣(无渣)膳食、糖尿病膳食、配方膳食)。依据医疗机构收治病种增添治疗膳食种类。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营养科可参与或承担肠内营养支持工作。
10.由营养业务单元负责人负责召集,每月召开l次有临床营养专业人员及营养厨房的管理岗位人员、厨师长参加的联席会议,汇报及评估临床营养工作有关各项任务制度执行、协调情况,并有会议记录。
11.参加住院患者座谈会,听取并征求住院患者及家属意见;参加医、护、技联席会议,汇报对诊疗服务流程中存在的缺陷(问题),提出协调意见。
12.人员资质
12.1营养师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营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12.2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由具有副高职以上医学营养专业人员担任主任/负责人。
13.有岗前培训及在职继续教育制度及计划。
14.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开设营养咨询门诊及开展临床营养的科学研究工作。
15.针对营养厨房实行外包/或委托加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同样须将以下制度及职责的要求列入外包/或委托加工合同,开展签约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