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氧舱工作制度
医用氧舱工作制度 1.在院领导及医疗管理部门门领导下使用高压氧 利用高气压环境及高压氧方法治疗疾病 开展临床治疗活动。 2.医疗机构应具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医用氧舱使用证》及《医用氧舱备案表》,医用氧舱产品应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医用氧舱产品合格证书》及《医用氧舱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
# 医用氧舱工作制度
1.在院领导及医疗管理部门门领导下使用高压氧(利用高气压环境及高压氧方法治疗疾病)开展临床治疗活动。
2.医疗机构应具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医用氧舱使用证》及《医用氧舱备案表》,医用氧舱产品应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医用氧舱产品合格证书》及《医用氧舱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3.须不折不扣落实卫生部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医用氧舱使用安全技术规定》、《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及《医用氧舱操作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4.执行医疗护理人员三级负责制,结合本医疗机构情况,制订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安全操作及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等制度。
5.从严把握高压氧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从严落实医师的诊疗方案与医嘱,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治疗方案,及时完成患者入舱时的心理护理工作,加压、减压时的感觉及指导患者如何配合治疗,预防各种气源伤人,对危重昏迷患者由医疗护理人员陪舱实施救治,切实做好观察及了解病情,使整个治疗过程安全、无事故,以达到有效的治疗。
6.医用氧舱操作人员须经卫生部指定的机构组织培训及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7.医用氧舱维护管理岗位人员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8.制订紧急情况时的处理措施及方案,并应定期(至少每6个月一次)开展演练。
9.进舱人员开展安全教育,进舱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穿戴能产生静电的服装、鞋、帽。严禁沾染油脂的物品置于舱内。
10.空气加压舱舱内氧浓度须控制在25%以下,超过时须开展置换,置换3分钟后如达不到要求,应即刻停止使用,并采用相应处理措施。
11.严禁自行改变舱体结构、供(排)氧系统及供(排)气系统;也严禁自行改变原设计的医用氧舱加压介质及增加舱内吸氧面罩等。
12.按规定安排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并应提前2个月向认可检验单位提出申报。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分为一年期及三年期。
1.在院领导及医疗管理部门门领导下使用高压氧(利用高气压环境及高压氧方法治疗疾病)开展临床治疗活动。
2.医疗机构应具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医用氧舱使用证》及《医用氧舱备案表》,医用氧舱产品应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医用氧舱产品合格证书》及《医用氧舱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3.须不折不扣落实卫生部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医用氧舱使用安全技术规定》、《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及《医用氧舱操作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4.执行医疗护理人员三级负责制,结合本医疗机构情况,制订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安全操作及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等制度。
5.从严把握高压氧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从严落实医师的诊疗方案与医嘱,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治疗方案,及时完成患者入舱时的心理护理工作,加压、减压时的感觉及指导患者如何配合治疗,预防各种气源伤人,对危重昏迷患者由医疗护理人员陪舱实施救治,切实做好观察及了解病情,使整个治疗过程安全、无事故,以达到有效的治疗。
6.医用氧舱操作人员须经卫生部指定的机构组织培训及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7.医用氧舱维护管理岗位人员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8.制订紧急情况时的处理措施及方案,并应定期(至少每6个月一次)开展演练。
9.进舱人员开展安全教育,进舱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穿戴能产生静电的服装、鞋、帽。严禁沾染油脂的物品置于舱内。
10.空气加压舱舱内氧浓度须控制在25%以下,超过时须开展置换,置换3分钟后如达不到要求,应即刻停止使用,并采用相应处理措施。
11.严禁自行改变舱体结构、供(排)氧系统及供(排)气系统;也严禁自行改变原设计的医用氧舱加压介质及增加舱内吸氧面罩等。
12.按规定安排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并应提前2个月向认可检验单位提出申报。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分为一年期及三年期。